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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占15%”的评分机制不评也罢
2010-06-27 09:40  来源:河北新闻网 选择字号:   

    近日,广州市人大组织开展了依法治市、普法工作的检查验收活动。据了解,在区依法治市、普法的验收评分体系中,区自评分占总分的45%,市评分占40%,民意测评分占15%。据悉,在百分制的评分中,“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达标,60分-79分为达标,80分-89分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据《新快报》)

    依照上述评分体系,意味着,即使民意评分为零,如果自评和市评分足够高的话,被评的区级政府也很容易获得“良好”的评分结果。反过来看,如此评分体系下,被评的区实在是很难“不达标”——在自评满分的基础上,只要上级的市评再给15分,便足以轻松及格达标了。这正如有当地市民质疑的,这“显然是要杜绝不达标”。

    众所周知,任何评价打分活动,要确保基本的公平正义,获得取信于人的说服力,都必须遵守一个起码的程序原则,也即自然正义原则——“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子的法官”。而所谓的“自评”——自己评价自己、自我评功摆好,恰恰正直接违背了这一原则。同时,占40%的市评分,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也是一种变相的“自评”,因为上下级之间,事实乃是一种利益利害关系明显的“父子关系”,老子给儿子评分,焉能客观公正、让人信服?

    尤其具有讽刺意味的还有,此次评分活动的组织者乃是当地人大,而评价的内容又是“依法治市、普法验收”。人们不禁要问: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地方人大,何以反而如此不重视“民意”——只舍得给民意15%的评分权重,同时又如此高看政府的自评?

    再者,既然是“依法治市、普法验收”的评分,又岂能不知法律的核心和灵魂正是民权?这正如我国《宪法》阐明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此而言,所谓“依法治市”实际上也就是“依民权治市”,而“普法”,也就是普及对民权尊重。这种背景下,“依法治市、普法验收”评分,却只给民意区区15%的评分资格,民权(如表达权、批评权、监督权)应有法律地位何以体现?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如此“民意占15%”、怎么看都像是地方政府进行“表扬与自我表扬”的评分,还是不评也罢。否则,无论对于哪方面而言,恐怕都不会是一件什么引以为荣的光彩之事——在民意民众,这只能令他们应有的权利蒙羞,见证其“人微言轻”的实际处境;而在政府自身,如此更适合自吹自擂、自我欣赏的评分,纵然得分再高,又能有什么意思、值得多“好意思”的呢?(湖北 张贵峰)

责任编辑: 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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