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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即法度,替考即盗窃
2010-06-27 09:47  来源:河北新闻网 选择字号:   

 

    有一种盗窃叫“替考”。经过近7个月的暗访调查,《中国青年报》记者在北京发现一涉嫌组织高考“枪手”跨省替考的团伙。该团伙已形成一条完整的高考替考链——在北京从重点高校中寻找大一、大二学生“枪手”,带到外省进行高考替考。一个“枪手”,考分若超重点线,可得2.5万元,超过清华、北大分数线的,最高可拿7万元……

    从报道的信息看,组织者中有“公务员”,而胆大妄为找枪手替考的家长,多为官员领导、权贵中人。若无媒体的潜伏卧底、揭露曝光,他们“百分之百的把握”还真不是虚言。

    利益总是带来违法犯罪的。有利益,就有人甘冒风险去非法谋求。高考成功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考上北大、清华更是天大的利益。通过正常渠道合法谋求到这种巨大的利益,需要巨大的付出,需要十几年的努力;有人为了轻易获取这个利益,就想到了“捷径”、就想到了舞弊。而最牛最彻底的舞弊,就是找枪手替考。在中间牵线搭桥、起到组织作用的“掮客”,同样是利益的谋求者,而且他们的后台往往“很硬”。由于整个操作比较复杂,所以“掮客”也逐步成了“团伙化”。“枪手”当然也是非法的,他们一样利令智昏。

    替考行动,既是暗中操作,又是最为“明目张胆”的非法交易。考生、家长、掮客、“枪手”组成的利益链,构成了对高考规则最严重的践踏。这是对其他规规矩矩高考者利益的窃取、侵占与剥夺。一个文明社会,是决不会容忍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的。

    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富勒说:“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从高考到录取,本是最具规则的事项。因为这是相同个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是步骤化、规程化的过程,没有规则,就无法操作。这跟足球世界杯一样,只不过绿茵场上的竞争是团队群体而非个体。而在高考“替考链”中的那一串“蚂蚱”,是为了私利而最无视规则、无视法律的一群人。

    富勒深刻地指出:“法律制度是一种规则复合体,人们设计它是为了把人类从偶然性中拯救出来,把人们放心地置于通往目的性和创造性活动的道路上。”法的最基本功能在于,通过普遍规则的引导来调控人们的行为,使人们可借助规则确定自己行为的方向,从而最终成就某种社会秩序。而规则体系的形成,需要做到:一,规则必须是一般的、普遍的;二,规则必须广泛地公布;三,规则必须是实际上可预见的;四,规则必须以一种可被理解的方式予以表达;五,规则之间必须相互协调;六,规则不得要求超出当事人能力范围的行为;七,规则不得过于频繁地改变,以致于使人无所适从;八,规则的实施必须与其规定相一致。富勒认为规则体系如果不符以上最低原则,那么塑造社会秩序则无望。现在的可能是,我们的高考规则已经达到了以上要求,但由于一些有钱有势的权贵,根本不把这些规则放在眼里,加上地方一些责任人员,包括一些考场的考官,有意无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放纵作弊替考等行为肆无忌惮上演——这多么可怕!

    尽管还没有《考试法》,但“高考”两个字本身就应该是“法”,人的行为必须服从其规则的治理,这样才能最终成就“高考即法度”的理想的社会秩序。(浙江 徐迅雷)

责任编辑: 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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