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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免职”更像卖给民意的面子
2010-06-28 17:35  来源:齐鲁晚报 选择字号:   

 

    某种意义上说,官员有罪而累年不罚固然让人愤懑,但罚得如此迅速而“不着痕迹”更是让人纠结。

    6月17日《扬子晚报》报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在2009年被判处徇私舞弊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两人获罪后至今仍担任原职。6月15日,江都市委组织部作出回应,表示两人均于当日被免职。

    被判有罪后,两名“有罪局长”却在任上风平浪静地呆了一年。不幸的是,数日前两人被媒体关注,于是当地火速将其“免职”——这中间的迟滞与迅捷,耐人寻味。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对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法律界人士认为,药监部门与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两人均系涉假药案而构成徇私舞弊职务犯罪,显然已经不适合再担任领导职务。官至局长而被判有罪,在地方上自然不会是小事情,如此声势浩大地兴师问罪,最后又波澜不兴地不了了之,法之尊严、权之公信何在?

    官方的说法是“机构改革方案有所调整,接替人选难定”,这个理由我们姑且信之——但既然方案如此难以调整、接替人选如此费劲,何以在媒体曝光之后短短数日就火速免去了两人的职务?难道舆论监督竟然如此精准?火速免职究竟是法定程序,还是卖给民意的一个面子?若是前者,需要拿出更翔实的证据,让群众相信,职能部门免去其职务这“一走”非得走一年不可;若是后者,则这样的免职和敷衍塞责毫无区别。如果不是媒体恰好关注到此事,权责对等的原则能最终兑现吗?

    某种意义上说,官员有罪而累年不罚固然让人愤懑,但罚得如此迅速而“不着痕迹”更是让人纠结。前几日,安徽马鞍山花山区旅游局长汪某开车,与行人胡某发生口角纠纷,并动手打了胡某,惹得上千公众围堵,为解决这一事件,地方一把手当场宣布将这位局长就地免职,还将其拘留关进看守所。此事引发公众强烈关注,一片叫好声里,有人对这种“雷厉风行”的程序性质疑。当我们开始从目的正义的狂欢转向程序正义的关注时,起码证明社会在进步,正义或权利更为关切那些内生性、稳定性、制度性的实现路径——而不是靠清官或者靠狠官。

    不管火速免职是法定程序还是卖给民意的面子,地方相关部门起码还应该给出合理的解释:这一年多来,为什么“有罪局长”被群众盯着却不被上级记起?

    

责任编辑: 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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