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不发生在办公室 领导下井是同生 不是共死
河北新闻网
2010-07-09 09:23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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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日前在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时,提出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此规定一出,社会反响强烈,群众为之拍手叫好。严格落实、认真执行这一要求,应该能够起到减少或杜绝煤矿安全事故的作用。

    矿难是近些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中频频出现的一个不和谐音符。我们对煤矿的安全生产不能说不重视。每次矿难发生,特别是重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举国上下都非常关注和揪心。面对一起起惨痛的事故教训,多数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这根“弦”也是绷得很紧的。但为什么矿难发生的频率依然偏高?除了人们常提及的安全意识淡漠、安全投入欠账太多,以及官煤勾结、监管缺失等一般因素外,有一个因素不能不提,那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客观而言,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各种安全措施也很齐全。但是,这些制度和措施是否得到切实和有效的落实,则大可存疑。从事后的查处来看,发生矿难的煤矿几乎都存在煤矿安全生产的制度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一些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甚至仅仅是个摆设。这就不是真正的重视安全生产,或只是口头重视,实际不重视。

    例如,针对煤矿企业忽视矿工权益而导致矿难发生的情况,全总曾制定了一个职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的规定,内容包括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等,非常细化。但根据记者的调查,在一些地方煤矿和私营煤矿,只有类似“安全为天、警钟长鸣”这种口号式的标语,“十项权利”根本就看不见。在这些煤矿,80%以上的管理人员和基层职工不知道有“十项权利”,有些管理人员虽知道“十项权利”,但具体内容“记不清了”,而矿工们向记者反映最多的,是他们根本不敢行使“十项权利”。

    另外,早在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就出台了一个《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提出每班由煤矿业主、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督导安全的管理制度,要求下井带班领导必须深入各采掘作业点,带队排查现场安全隐患,督促作业工人遵章守纪。但从检查情况来看,这个规定同样没有得到切实遵守。

    从这个角度看,国务院关于煤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的规定要起到作用,就必须得到落实。要落实就需要有配套的监督机制。例如,矿领导具体指哪个级别的领导;若矿领导无正当理由不下井,又该如何处理;谁来监督落实,诸如此类,都要有细化的规定。

    有一条必须强调,即鉴于目前煤矿职工的权利弱势,要想该制度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必须加大对煤矿业主和领导人员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他们不敢违法违规生产、不能不抓好安全生产管理,从而达到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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