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突破人的生理极限时,会给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照规定,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列入企业成本费,不得计入最低工资。该政策体现了对劳动者权利的重视。但是,执行情况并不理想。调查显示,大多数机关与大型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发放了高温津贴,但一些中小型私企并未发放高温津贴。且差距很大,每月从数十元到上千元不等。在空调房办公的机关人员与白领阶层等受高温伤害较少的群体,可享受优厚高温补贴;而受高温伤害较大的劳动群体,获得的补贴反而很少或根本没有。
相对于其他国家,我国在高温方面的立法,明显落后。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暂行”了50年之久,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也不具备强制效力,根本不能为劳动者保驾护航。而《劳动法》对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又比较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强制执行力。
尽管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在2007年7月已经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由于缺乏处罚机制,通知精神并没未到切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