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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代刑”让刑罚回归为手段
河北新闻网
2010-07-16 09:35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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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 这就是正在浙江省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做法触及了现行法律“禁区”,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并引发热议。(7月13日《红网》)

  一个人如果违法犯罪就该受到惩罚,这是常识,但在这个常识的背后却隐藏着一个误区,即有不少人把惩罚当作目的了,这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冤冤相报的泥淖,于社会并无益处。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则可以在这上面起到“柔化”的作用,在使人们回归对刑罚是一种手段的认识,起到积极的作用。

  首先,社会有一道无形的道德底线,还有一副法律的枷锁;无论是社会谴责处罚不道德的行为,还是司法机关惩处违法犯罪分子,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为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并不是纯粹的要抓人,或让谁吃苦。换言之,如果惩罚于维护社会秩序无效,那么法律很可能就不会存在。这就是说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只是期望达到目的一种手段,而非目的,它更像是一个过程。

  其次,刑罚这种手段,其实是一把双刃剑,也并非最理想的办法。它虽然能惩罚坏人,震慑、吓阻潜在违法行为,但也会让相应的人付出代价,而问题就在于让人付出这个代价值不值,惩罚之后,能否弥补其造成的损失,会不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

  像一些穷凶极恶之徒得到惩罚是罪有应得,这个自不待言。但像一些过失犯罪,或犯罪本身主观性不强,或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等等是否应该一刀切的施以刑罚,就值得商榷了。

  我们知道,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施以处罚,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社会也可能要为此承担代价。比如,一个人坐牢后,实质上就是国家在养着他,这是直接的成本;另外,他在牢里很难比在社会上创造的价值更多,这是隐形成本;还有,坐牢出来后也不容易马上适应社会和找到工作,一些人因此再度走上犯罪的道路危害社会,就是更大的成本。

  如果一个人犯的罪对社会危害不大,且很有可能改正错误不再危害社会,那么不施以刑罚,其实是对社会有益的。而“附加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同时,也让人们重新认识到刑罚只是一种手段,这也有助于提高社会宽容的氛围,在很多时候,宽容比处罚更有效,更能唤起良知。

  虽然有人说目前并无相关的法规,但这恰恰说明了这个试点的意义。进步是在改变中收获的。(福建 皇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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