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新标准诠释“生命尊严”
河北新闻网
2010-07-23 10:47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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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日,国家安监总局召开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在会议中透露,明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新标准实行后,在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提高近两倍。(7月21日《京华时报》)

    执行死亡赔偿金新标准的目的很明显,就是要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对职工生命财产安全负责,进而实现“尊重权利,敬畏生命”的效果。死亡赔偿金新标准,应具备渐进性功能。其一,以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为手段,促使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迫使企业遵守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规定。其二,从制度层面给予职工生命财产的“预期补偿”。其三,新标准应该引发公众对尊重职工权利的再思考,对敬畏生命的再反思。通过反思与思考的途径,实现“制度上尊重权利,行动上尊重权利,行为上尊重权利”的终极目标,实现“维护生命尊严”的终极目标。

    在死亡赔偿金标准上,一直存在着“同命不同价”现象,记录着二元社会结构的制度性弊端,烙上身份歧视的烙印,隐含着社会不公的成分。死亡赔偿标准将统一,“同命不同价”有望成为历史。《国家赔偿法》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来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些都为“同命同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法学专家指出:死亡赔偿标准全国统一彰显生命尊严。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有学者指出,生命是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的第一尊严,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生命之于人的特别意义在于:第一,生命是自然人人格享有的基础,没有生命,也就没有人格。同时,生命也是权利能力的载体,没有生命,自然人不能享有权利能力,更不能具备行为能力。第二,人的生命是社会关系的载体,是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没有生命,即便最简单的社会关系也无法展开。第三,生命具有不可替代性。其实,生命诠释着权利与尊严。

    死亡赔偿金新标准诠释“生命尊严”。这不仅是赔偿金额的提高,而且是公民权利的提升,更是生命尊严的彰显。“生命的尊严正是超等价的一切事物的基点。”陶行知先生在《中国的人命》一文中说:要等到人命贵于财富,人命贵于机器,人命贵于安乐,人命贵于名誉,人命贵于权位,人命贵于一切,只有等到那时,中国才站得起来!“新标准”只是彰显生命尊严的开始、新起点,公民权利要“站起来”,生命尊严要“挺起来”,社会还要不懈努力。(安徽巢湖 巢江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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