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讨薪偏激论”不比民工理智
河北新闻网
2010-07-27 15:45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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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宝安区宋某因老板欠薪讨要未果,爬到30多米高的塔吊上索要欠薪加精神损失费、爬塔吊风险费等合计5万元。当他拿到5万元钱时,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此事一经媒体报道,引起各方议论纷纷。许多人认为,一些民工以跳楼、爬塔吊、跳桥等偏激方式“讨薪”,影响了“正常秩序”,“害人害己”。(7月26日《深圳晚报》)

 

    偏激论者言之凿凿,以“公共利益”、“多数人生活秩序”之名,对民工的“闹薪”行为表示“闹心”,倒也自圆其说。不过,如果真正“理智”分析民工遭欠薪且讨而无果的实际,再来看民工的非常规方式的讨薪行为,则让人不得不做出另一个判断:民工在遭遇欠薪“跳楼讨薪”,其实已经是很好、很温柔的讨薪行为了。而说其偏激者,其实正陷入了另一种偏激之中,那就是固执地把民工的行为当成个人行为,选择性忽略了其中的公共因素。

 

    在正常的法治秩序、社会秩序之下,民工遭遇欠薪,这并不是一个了不起的问题,至少不是一个关乎公共利益的大问题,而只是个案,只是劳资双方的民事纠纷。正常情况下,可以通过很简单的法律程序进行解决,不存在多少值得关注的东西,一切都在秩序社会的问题解决体系中程式化处理,该起诉的起诉,该罚款的罚款,该执行的执行。这都只是个体利益的维护,民工维护自己的利益,老板维护自己的利益,至于谁的利益合法,由裁判机构说了算。

 

    由于劳动者天然的弱势,为了增强劳动者的话语权,从劳动者利益保护出发,我们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一系列类似的问题处理机制。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而言,法律秩序已然建立。然而,恰恰在民工的欠薪问题上,我们的法律却在这里遭遇尴尬,在各种因素的干扰之下,民工通过正常渠道,包括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的道路几乎形同虚设。在“正常渠道”受阻时,民工讨薪就陷入了两难困境:或者按照“丛林法则”的强势手段达到目的,或者通过“自伤”的极度示弱的方式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相对而言,“自伤”已经是对于社会来说比较理想的“理智”方式了。

 

    民工“讨薪”走上楼顶、爬上塔吊、攀上高桥,正是社会的规则秩序、法律秩序未能真正发挥作用,未能真正保护合法权益的结果。结果所反衬的现实,是具备完全的公共属性的,因此,民工“跳楼讨薪”是一个公共问题,是和每一个公民都休戚相关的重大问题,他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的运转,关系到能否在每一个领域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个人的实际问题。民工“跳楼讨薪”,是一个方面规则运行情况的反映,也是对整个法律环境、机制体系的警示。

 

    正因如此,如果把民工“跳楼讨薪”视为“偏激”的“闹薪”而加以批驳,则是无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统一的体现,陷入了对当下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偏执型信任”之中,又如何去批驳他人以生命相胁的“偏激”?(四川 廖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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