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假释,司法进步还要“加试”
河北新闻网
2010-08-03 11:00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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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出狱了。由于在监狱服刑时表现良好,且缴纳了2万元罚金,他被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7月30日起,至2012年5月21日止。7月30日上午,踏出监区,重新回到外面的世界,这个27岁的年轻人一再感叹“自由真好”。晚上8时05分,他坐上前往山西临汾的列车。(7月31日《广州日报》)

    许霆案的“时间表”与“路线图”,我们记忆犹新:2006年4月21日晚上10时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利用ATM机漏洞,许霆先后取款多达171笔,合计17.5万元。2007年11月,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两万元,并退赔17万余元。许霆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对许霆案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专业人士认为,许霆案的意义,在于客观上推动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和发展。

    社会形成共识:许霆案是民意促使“司法回归理性”,司法裁判不能机械化运行。不同“版本”的许霆案也见证了司法进步。“云南版许霆”何鹏案的改判,由无期到8年半,无疑也是司法的一大进步。2010年1月16日凌晨零时,便衣警察开车送被称为“云南许霆”的何鹏回家。“云南版许霆”案的标杆意义,是使我国“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实践成为可能。正如何鹏的代理人、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维镖所认为的,盗窃金融机构的起点刑就是无期徒刑,如今能够在法定刑期以下进行改判,这是需要勇气的。

    何鹏回家,司法进步还在路上;许霆假释,司法进步还要“加试”。有关人士认为,无论是许霆案,还是何鹏案,法院原来的审判中始终没有将“受害人的过错”即银行的过错充分考虑进来,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司法的能动性,涉及银行也不应例外,否则可能还会出现更多的“许霆”与“何鹏”。假释后的许霆说得好:银行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不应该因为类似的意外再发生悲剧。银行应该为储户考虑,出了这些事情,我想银行多少会有些内疚的。银行是“为人民服务”,还是在“为人民币服务”?ATM是“机械故障”,还是银行的“服务故障”?

    如果只满足于许霆案、何鹏案的“最终结果”,满足于他们的“回家”,那么司法进步是有限的。只有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来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以及量刑标准的统一或调整,才能最终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换个角度来说,许霆案改判,何鹏案逆转,理应促进公民守法观念、守法精神增强。作为公民,公民意识与公民责任更要随之增强,尤其,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是最基本的责任与义务,是建设公民社会、法治社会的基石。(安徽 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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