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工被困,矿长安全升井,悲哀!
河北新闻网
2010-08-04 09:48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刘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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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13时30分,黑龙江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6人,除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成功升井外,24人被困井下。(8月1日东北网)

    在这之前,就有人说中央对领导下井的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人下井不到采区、迎头,而是在安全巷道;有领导同矿工下井,而中途升井。恒鑫源煤矿透水事故,矿工被困,而领导成功升井,就佐证了他们没有与矿工同生死、共患难。他们只顾自身安全,在发生事故时当了逃兵。战场上的逃兵,指挥者有权就地镇法。而这两位“逃官”,只是“已全部被警方控制”。

    不知我们的法律对重大事故危及生命、临阵脱逃者有何规定,是否达到足以警示后来者不敢渎职,关键是不能逃离事故现场。如果逃离,将视事故伤亡课以重罪。听说,民航客机的驾乘人员不配跳伞装置,就是用“与乘客共存亡”,迫使他们在飞机遇到险情时尽一切力量,排除障碍, 挽救飞机与乘客。也许,类似恒鑫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矿工被困没有获救,不让领导升井太残忍,但总要想出一个可以制约的硬杠杠。

    再说句延伸的话:该井在2010年被列为责令关闭矿井。我弄不懂了,一纸责令,为何不派员现场监督关闭。监督部门在事故后说“已经责令”,无疑是开脱责任。无效责令,同样担责,丝毫不减责任。因为,是无效的责令。 (江苏仪征 孙金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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