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同下井”了:何以还是难免矿难?
河北新闻网
2010-08-04 15:46
来源:燕赵都市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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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13时30分,黑龙江鸡西市恒山区恒鑫源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共有26人,除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成功升井外,24人被困井下。(东北网8月2日)

  26人下井,事故发生后,2人成功升井,这原本可视为“不幸中的幸运”,但看看成功升井2人的身份——“生产矿长和值班井长”,立刻又让人黯然了——矿工全部被困井下,唯独两名矿领导成功脱险成为幸运儿,这究竟是幸运还是悲哀?

  当然,此事也不妨从积极方面理解——这至少表明,此前国务院“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的要求,在恒鑫源煤矿得到了执行,但消极事实却是:即使“领导同下井”了,仍没能避免矿难的发生,矿工与矿领导仍是“同去不同归”。

  上月17—18日,五省接连发生5起煤矿事故,新华社记者采访发现,5个煤矿的“领导下井”制度实际上都是大打折扣的。如在陕西韩城市小南沟煤矿,虽然矿长平时也会下井,“但工人一班工作时间8个小时,而矿长们一般只在井下逗留4到5个小时,不会与工人们同时升井”,而且“也不会一直待在危险最大的工作面”。这种大背景下,鸡西恒鑫源煤矿透水事故发生后,独独“两名矿领导成功升井”,当然也就没什么不好理解了。

  “领导同下井”,一度曾被许多论者当作治理避免矿难的良药、妙计,老实说,笔者一直对此都很感怀疑。一方面,“领导同下井”虽然从逻辑上讲确实可能产生某种防治矿难的效果(把与工人捆绑在一起,领导为了自身利益也不得不重视安全),但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层层消解下,其理论上的安全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如上述的“不会与工人们同时升井”、“不会一直待在危险最大的工作面”。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领导同下井”的安全治理思路,从根本上讲,其实仍是一种强化领导权力本位,而非真正凸显工人权利本位的思路——保障矿井安全,依然要借重于领导的重视,只能以工人权利跟着领导权力“沾光”的方式来实现。这显然是一个悖论。

  破解摆脱这一悖论的出路,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回归权利本位的源头,真正以工人权利来制衡领导权力。如通过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会组织的健全完善,充分落实矿工之于矿井经营的知情、表达、参与、监督权。这也就是说,矿工和矿领导最大最关键的“同”,并不是表面的“同下井”,而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对等、协同。如此一来,一方面,在工人权利的有效监督制约下,“领导同下井”自然水到渠成、难以被偷工减料、“打折扣”;另一方面,是否必须“领导同下井”,也将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如果工人即便在井下也能同样以其手中权利约束井上领导的权力,那么又何必非得要将矿领导“捆绑”下井呢?(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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