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集体协商影响投资是“庸人自扰”
河北新闻网
2010-08-05 15:16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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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人近日表示,到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对已建工会企业全覆盖。而在此之前,因富士康事件、本田事件等引发的劳资关系问题受到社会热议。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指出,一些地方官员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重视、不支持,甚至将建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视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障碍。(《财经国家周刊》8月2日)

    应该承认,一些地方官员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在现实中有着较大的市场,而这种集体协商“影响投资环境论”反证了由于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其他问题,工资集体协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阻力,使得实施的覆盖面依然偏窄。我们知道,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四不”情况: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劳动关系、社会关系愈加复杂,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大量出现,而缓和与解决劳资冲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行集体协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集体协商作用的发挥与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吸引外资、制造政绩的倾向有一定的冲突。由此也产生了“影响投资环境论”的声音。也就是说,为了政绩,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忽视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恐。

    在集体协商“影响投资环境论”之下,我们发现,作为员工,只能选择接受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没有选择增长工资的话语权。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但这对普通劳动者只是权利画饼。可以说,要想实现集体协商,还面临诸多难题。

    劳方和资方、强者和弱者都有适当的话语空间和话语权,否则利益关系就有面临失衡的危险,进而就可能为冲突埋下祸根。德国是劳资谈判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它的法律对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有明确的条件规定,如双方必须相互完全独立,工会必须保证会员能够左右工会的活动。这其实是一个基本原则:要想有效地推动集体合同工作必须使工会具备这一条件:组织上具有独立性,能真正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工会如果不能真正成为工人自己的组织,集体谈判必然难以有效,流于形式是必然的、顺理成章的。

    这告诉我们,没有谈判力量的均衡,只能是屈从、服从。我国工会的独立性不够,无论相对于企业、还是相对于政府,都存在着很大的依赖性。因此,平等协商失去了平等的要义,附属性产生了服从的意识,协商必然流于形式。影响我国集体协商有效发挥作用的另一因素,是工会在平等协商中的权利不完整、集体争议权不充分。

    就笔者的观察,所谓集体协商“影响投资环境论”纯粹是“庸人自扰”,甚至可以认为是地方政府的一厢情愿的想法。道理很简单,忽视工人们权益的投资环境,是不可能长久的,充其量是在饮鸩止渴,甚至是在南辕北辙。

    可以认为,集体协商不仅仅对工人有利,对企业也是一种促进。那么,就有必要防止“影响投资环境论”的蔓延。(河南 朱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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