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谁都可以监督,谁也监督不了
河北新闻网
2010-08-23 09:04
来源:金羊网
责任编辑: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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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圳曝出经济适用房申请者中包含大量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豪宅居住者以及儿子自费留法却自报收入为零的处级干部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广州市住房保障监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在通过外部监督确保公共住房资源得到公平、有效地使用。

    从《办法》草案条文看,监督涵盖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整个过程,包括政策制定和房屋建设、分配及管理在内的几乎所有环节,而监督主体也包含了人大、政协、媒体及社会公众,可谓周全。

    事实上,上述主体对于政府部门事务拥有毋庸置疑的监督权,无须有关部门额外恩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能做的就是在具体的技术安排上进行完善和配合,但是《办法》重表态、轻操作,和众多同类型政府规章一样,宣示自律决心有余,技术上的制度安排不足,最终极易造成“谁都可以监督、谁也监督不了”的尴尬,实施效果不容乐观。

    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初衷,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使用的是公共资源。然而,该政策实施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泛滥成灾,民众反映最强烈的当属住房分配环节,最普遍的情况便是大量不符合资格者骗取保障性住房,如转租廉租房、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等,发生在武汉的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更是显示主管官员利用权力内外勾结疯狂牟利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至于各地曝光出来的既不经济也不适用的两三百平方米的大户型“经济适用房”,则是某些利益集团利用政策自肥的典型案例。

    《办法》鼓励公众对于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举报,但其50元到200元不等的奖励更近乎一个玩笑。以骗购经济适用房为例,其中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且多有官员参与其中,举报风险之大不言而喻,区区200元乃至数十元的奖励,其激励作用几近于无。

    举报风险大而激励微乎其微,与违法违规风险之小形成鲜明的对比。仍以骗购经济适用房为例,经济适用房与市场行情之间有巨大差价,谋得一套则至少相当于坐收数十万元利益,然而即便被揭发,大多数舞弊者只不过是“退出申请”或“退出所购房屋”,顶多被处以“某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购”。本次被揭发骗购经济适用房的齐齐哈尔驻深圳办事处主任石某,其“不是深圳人、申报收入为零、儿子自费留学法国、处级干部”的标签引发公众愤怒和质疑,也只是“迫于压力,退出申请”而已,没有受到任何组织、纪律、行政和法律处分,未尽把关之责、有渎职嫌疑的主管部门,也无任何人为此承担责任。而同样实施住房保障制度的香港和新加坡,对于舞弊者轻则罚款,重则监禁,惩罚要严厉得多。

    此番精心出台的《办法》,如果最终只是成为一个部门制度建设的成果和勇于接受社会监督的宣示,而达不到实现合理分配公共资源、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和挽回保障性住房制度及主管部门公信力的效果,想必不是有关部门立法的初衷。

    事实上,改革现有的住房保障制度,通过加大廉租房的建设、逐步取消经济适用房以减少牟利空间,通过技术安排压抑徇私舞弊者的违法违规冲动,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和司法机构的监督,通过有效的执法提高舞弊成本,才能缓解当前住房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弊案丛生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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