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恶意欠薪 必须司法介入
河北新闻网
2010-08-25 11:51
来源:南方网
责任编辑: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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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劳动合同法》出台,据说有很多中外学者欢呼中国的法律终于向劳动者倾斜,事实表明,两年多过去,劳动者仍然是弱势群体,最近全国总工会仍然在制定集体协商等规章,期以加强劳动者的博弈能力。这其实已经说明问题,劳方和资方的博弈中,仍处下风,最近,刑法第八次修正案中,增加了恶意欠薪罪的法条草案,甫一出台,便获得满堂喝彩。不过,如同高明稳重的学者往往会说,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笔者只是稍微有点担心这剂猛药的副作用。

根据报道,刑法修正案八的草案规定: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草案中规定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需依赖司法解释来厘定,然而,这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是可以想象的,如欠了很多人的薪水,或者有人为讨欠薪真的跳楼了,算不算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至于前者多人欠薪的情况,假如双方是存在劳动纠纷,或者对结算方式有异议,能否算情节恶劣呢?假如后者跳楼讨薪,老板的辩护律师会提出,这中间缺乏因果关系,毕竟真的跳楼不是讨薪的普遍做法,跳楼也好,自残也好,后果是严重了,但是,法律上能不能算到公司老板头上?

当我们说讨薪时,眼前往往浮现的是农民工,是的,民工由于处于食物链的最低端,他们最容易受到伤害,包工头、小工厂往往会恶意拖欠他们的工资,农民工不但缺乏法律意识,而且,找个律师打劳动官司的事情,往往是成本过高,得不偿失。从这个角度看,设立恶意欠薪罪有其积极意义。讨薪的其实不只是农民工,还包括很多白领甚至金领,这种员工一旦离职,以前往往是通过协商或者仲裁、法院解决,当然,有了这个选项后,也可以先去公安局报一个恶意欠薪罪的案。

于是,几乎所有的公司都会头上顶一把恶意欠薪罪的铡刀,因为“情节恶劣”或者取决于欠薪人数,或者取决于欠薪金额;“后果严重”与否未必是你公司所能控制,某一个员工与公司劳动争议被开除后抑郁自杀,家属可能说是欠薪所致,是否构成本罪?是否员工闹的后果越严重,公司责任越大?

其实,最大的副作用不是这个,毕竟有了此罪,单位都会很小心,本来该属于劳动仲裁的,怕被刑事报案,给钱了事。实在有争议的,恐怕也得找律师评估一下,律师说没事,才敢有理由“欠薪”。这也算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员工终于熬出头了。当然,保不住公司的律师也会说错。因为,最坏的情况是,当地方政府或者公权力试图整治某个公司时,或许本来是劳动仲裁的欠薪案子,会演变成刑事犯罪。

本来是为农民工维权准备的锤子,不过如果在没有制约的情况下,会变成了某些权力部门手中的流星锤,这对于用工企业而言是非常顾忌的一点。为了防范这个副作用,立法者需要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件规定得详细严格,把跳楼、跳桥等流行但不合法严重后果排除,另外,一旦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出台,最高法的解释最好同步公布,以免解除这种法理上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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