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女孩被判还债24万,咋不见“调解”?
河北新闻网
2010-09-16 10:50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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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11岁的石狮小女孩小玉(化名)来说,这一年来的遭遇让她终生难忘——1年前,爸爸突然病逝,紧接着爷爷也撒手人寰,留下她和母亲、两个弟弟相依为命;不仅如此,5个月前,年幼的她竟被人告上法庭,遭索债24万。(9月15日《海峡都市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面对借款人的离世,判定由一个11岁女孩还债,尚不多见。从法律上来讲,“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法官的判决没错。我纳闷的是,如此重大的债务官司,咋不见任何庭前调解?

    《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通过调解实现“无诉”也是我国的传统,有利于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有学者总结,与判决相比 ,调解具有自愿性、和解性、协商性、开放性、灵活性、保密性等八个方面的比较优势。此案中,11岁被告的母亲王琼说,直到女儿被告上法庭,她才知道公公生前还留下这么大一笔债务。但她还是表示:“纵然唯一的房产被拍卖,我也会独自承担”,说明这对孤儿寡母的通情达理。这样的民事诉讼,完全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缺席审理和判决”,显然有点不近人情。

    调解,就是在中间人的主持下,双方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就分歧的问题、事项,分别作出一定的妥协、让步,从而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过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法官可以建议王琼卖掉并不是基本生活消费品的车库,剩下的债务,可协调按分期付款等。

    判决,搬出法律法规就行。调解,却需要细致和耐心。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一起“缺席判决”,即使公平公正,也比不上“同席调解”。今年6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强调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案件前,应在开庭前先采用调解的方式。此案中,法官不仅要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机会或对话渠道,更有可能成为调解人主动进行调解。实务中 ,很多法官亦赞成采取“和解志向型”的态度 ,并认为在审前会议中由法官主导 ,积极促进和解才是对付案件数量增加和诉讼延迟的最好办法。

   (江苏东台  陈凤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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