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人真在意“追索加班费自行举证”?
河北新闻网
2010-09-16 15:21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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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资纠纷的相关法律解释,在中秋国庆大假之前,又推出新的“节庆加强版了”,只是这次个别条文好像有些“回潮”迹象:9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9月15日《新京报》)

    当然,这次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很多,比如“无照单位可列为诉讼当事人”,“企业与职工须平等协商加班”等。在重点提及追索加班费案件的举证问题外,还完善了现行法律非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劳动争议案的处理,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等。

    其中最扯眼的,当属被媒体特别拎出来的一个新闻点“员工追索加班费需自行举证”。这条之所以显得有些另类,是因为它有点未按套路出牌的意思。因为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追索加班费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亦即,不需要劳动者费力地去搜罗证据自行举证,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来承担这部分责任——换句话说,只要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要求员工加班,那么加班事实就被认为存在,加班费就该照发。

    这当然是对劳资双方中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权利的有效呵护,也是2008年正式实施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强调。这部被寄予厚望的新法的立法基点,就是向劳工而非资方倾斜的,在灰暗的用工环境下许诺了人的价值和尊严。那么,现在“追索加班费自行举证”的新解释,是不是一次“复辟”和倒退,是不是让孱弱的劳动者权益雪上加霜?

    若非要这么说,则委实有点不接地气的矫情。因为在此前“举证责任倒置”的维权语境下,又有多少人真的敢于不计得失不顾成本,挺直腰板拿着纸面上利好的法律利器,去找不给加班费的无良老板维权理论呢?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哪怕只是环顾四周,你能违心地盲目乐观地说这个数字很客观吗?恐怕不能吧。

    强势的资方从来不缺乏消解劳保法规的积极性和实际力量,纸面上的利好,有时似乎从未真正照进现实。现实中一些不规矩的用工“老规矩”如月之暗面,令你没来由的沮丧。比如,将员工分为正式工、临时工,或计划内、计划外,据此确定是否有奖金、可否参社保,甚至以此为其晋升之凭据。更不要提那或多或少、时有时无或可有可无的加班费了。

    这时您最好不要学究气地指责劳动者没骨气,没胆量不敢和无良企业叫板。易地而处、将心比心,你敢吗?现实的复杂性决定了不是某一部新法某一条新规就能撑起劳动者的脊梁,除非我们把劳资平等谈话公开协商的制度和法治环境早日搭好搭结实,否则,对于很多底层一线员工来说,过节费加班费这些,都永远是镜花水月的传说,从未目见耳闻——哪怕它白纸黑字地写在纸上。

    我们无奈地悲情发问:究竟有几人真在意“追索加班费自行举证”,并不是说风凉话,而是有着锥心之痛。比如武汉一些建筑工地甚至还出现以代金券抵工资的事情。“代金券”写满了劳动者的绝望以及资方的强势。这种博弈力量的不对等,长年陷身这种尴尬的维权困境,耗散着人们对于一些公平正义的想象和信心。但这并不代表某些不公的现实有任何正当性,弱势的劳工权益要得到切实保障,离不开执法质量、决心和诚意的改善。

    平衡的劳资博弈格局亟需构建,这才能彻底消除利益协商的绝望感。舍此根本,任何的自行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都是无本之木,难逃风雨飘摇之境。

   (成都 李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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