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这个举措,出发点是好的,无非是鼓励被告人亲属踊跃报案、检举揭发、提供线索,配合司法机关,及早破案,提高办案效率。但是有几点需要商榷:
1、 “大义灭亲”这个用词是否恰当。法律用语要严格、准确、到位,避免歧义。“大义灭亲”本意是指为维护正义,对犯罪的亲人不徇私情,使其得到应有的惩罚。亲戚举报,是出于“大义”,但未必是不讲人情与人性的“灭亲”,恰恰是为了犯罪的亲人尽快尽早悬崖勒马,改正错误,过上正常的生活,是亲属爱心的表现。明明是“帮亲”嘛。这种爱心,不是为了不徇私情,而是为了“应有的处罚”得到减轻。
2、 知情人积极检举,知情要报,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是正义与良知的表现,亲属更是责无旁贷。如果说,给予奖励,也应该是奖励给检举人,而不能把这种高尚行为该获得的利益加在犯罪人身上,否则,法律的严肃、公正、威严就会受到挑战。
3、 即使亲属检举揭发,犯罪人是否有悔改之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依据,主要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改表现。犯罪嫌疑人如果因亲属举报而减轻处罚,但过后没有认识到错误,没有悔改表现,那么,还可能对社会对他人造成危害,没有起到教育当事人的作用,亲属的良苦用心付诸东流,岂不是法律的失败?
4、 “大义灭亲”会不会给犯罪人减刑找到一个借口?给“钱权交易”打开一个通道?
所以,亲属举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还需要仔细斟酌,避免瑕疵漏洞。如果犯罪嫌疑人真想减轻处罚,根本的还要看他们自己的认罪态度及立功表现,亲属的举报仅作为次要依据,被告人如果不能自救,亲属的苦心也是白费,法律的宽容也是徒劳, “你当自救,上帝才能救你”。
(慷慨歌特约作者 周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