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义灭亲”减刑,是给人性加刑
河北新闻网
2010-10-07 08:17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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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山东商报》报道9月29日,河北省高院研究通过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的方式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但在中国的传统伦理里,告发亲友的“大义灭亲”恰与“亲亲相隐”背道而驰,争议就此而起…… ( 10月6日 《武汉晨报》 )

    河北省高院研究通过的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的方式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应该说,这样的做法极其不妥。一段时间以来,“深明大义”和“大义灭亲”似乎是一种普遍适用的价值观。我们知道,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而这种所谓的“大义灭亲”祸害无穷,它使夫妻猜忌、父子相残,人们得不到亲情的关怀和呵护,这样的例子在文革时期比比皆是。现在提倡“大义灭亲”,不但有违人性道德,而且会扭曲人格,从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从这个角度考虑,鼓励“大义灭亲”和法律保护社会的本意背道而驰。

    与“大义灭亲”相对应的是“亲亲相隐”。所谓的“亲亲相隐”是指不指证自己的亲人。用法律语言来说,也就是“近亲属的作证豁免权”,法律不能强迫犯罪者的至亲之人作证。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夫妻、医患、律师与当事人、神职人员与信徒等关系可免除作证义务。例如美国,妻子不得违背丈夫的意愿而提供不利于丈夫的证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都有诸如配偶、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律师和神职人员等的“拒绝作证权”。目前,只有少数国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允许亲情回避。

    不但国外如此,即便在中国,“亲亲相隐”也长期存在。据资料显示,早在汉代,儒家就提出“亲亲得相匿”的司法主张,后来这一思想被写进汉代的法律条文加以确认。到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一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而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亲情成为了古代判案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人性中,孝义和亲情同样是不能忽视,这是人性常伦。用法律强权肆意割裂亲情即不道德,也不科学,必将受人唾弃。歌星满文军以吸毒入狱,在受审时拒绝交代妻子的罪行,并说作为丈夫要保护妻子。设身处地地想一想,这也没什么不妥,妻子有什么罪行,相关人员可以调查取证,为何非要威逼亲情作证?如果我们的法律给满文军这样说的权利,那我们的法律也会显得更人道一些。

    (河南商丘 黄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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