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 子:不配合政府并非就是“刁民”
河北新闻网
2010-11-04 09:23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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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把王洪义副局长两句雷人的话儿综合起来,大致意思是,“现在全国关于拆迁都挺乱”,而乱的原因就在于老百姓都是些刁民,只想着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不配合拆迁,故意为难、刁难和敲诈政府。一言以蔽之,乱自下生。

    而在笔者看来,则恰恰相反。绝非乱自下生,却是乱自上作。首先,作为公共事务的代理方,政府的一切权利来自于人民,故政府或政府官员在公共空间的一切行为都应向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审查和监督。如果政府要上马一个大的工程或项目,照理应按有关程序,召集利益密切相关的民众,召开一定范围内的听证会,征得纳税人代表的同意之后才能上马。可在全国各种拆迁项目中,有几桩几件是经过这种民主程序的呢?无非就是少数几个官僚,为了捞政绩或谋取其他形式的个人私利——当然,也不排除某些官员确实真诚地想替纳税人做点实事——草草论证或没有经过任何论证,就打着“发展”或“民生”的招牌,以“拍脑袋”的方式定下来的,如最近的广西平乐县强制村民出钱刷墙事件就是如此。质言之,这些工程或项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更何况还要将之强加在纳税人身上,凡有一点血性或权利意识的公民,能答应吗?

    其次,不配合拆迁,就是为难、刁难和敲诈政府吗?有道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为财产是维持个体生命生存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故在某种意义上,对财产的侵犯或不尊重就是对生命本身的侵犯和不尊重。你要拆人家的房子,无异于将危及到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即生命权,人家自然不乐意。只有在征得被拆者同意,并给予双方约定好的相应赔偿的前提下,这种拆才是合理合法的。被拆者若要求高于其住房本身价值的赔偿也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不能算是为难、刁难和敲诈政府;何况,政府给予的赔偿往往根本不足以补偿他们因拆迁而遭受的损失——难道被人抢劫或强奸的时候还得主动配合么?而且,就算政府给予被拆者远远超过其住房价值的赔偿,只要被拆者不愿意,无论以什么崇高的理由,政府都无权实施强拆。一来政府无权不计行政成本地任意支配纳税人的钱,二来目的的合理性不能为手段的非法性辩护,如果我们能容许这类事情的发生,也就等于默许了,政府或政府官员可以随便找个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践踏人世间的一切规则和法律,如此一来,所有的人,包括那些有权有势者,在强权面前都失去了保护自己的最后的一层铠甲,也就没有任何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会得到有效保障;而一个无法无天、唯利是图、不尊重生命、不顾百姓死活的政府,还配得上谈什么“以人为本”呢?

    其实,为公民提供一个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基础上的人际博弈框架,才是政府最大的职责。民生的问题,应该由民众自己做主。面对政府或政府官员错误的决策或不合理要求,任何有良知的公民都应该依法进行抵制,从而促使政府和政府官员少犯错误,故顺民太多,并不等于社会就和谐了。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正当的侵犯时,面对不管多么强大的侵犯者,敢于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公民绝对不是刁民,却正是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发展和进步的希望之所在。有不畏强权的民众,才会有真正的社会和谐。

    (深圳 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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