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户改新政,降城镇准入门槛
河北新闻网
2010-12-09 14:18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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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公安厅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凡在县城以上城市稳定居住六个月以上或购置住房的,均可登记为城镇户口,免收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其他各类费用。

  据河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局长刘广英介绍,河北省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进一步放宽城市基本落户条件,取消了需要具有稳定生活来源和稳定职业的条件限制,省内人员只要在该省县城以上城市购置住房,就可以凭书面申请和《房产证》到房屋购置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父母的落户手续。

  河北省户籍“新政”还进一步放宽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和及时缴纳养老保险人员进城落户条件。缩短了原来规定的进城人员需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时限要求,对在该省县城以上城市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或缴纳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就可凭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和完税凭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等相关证明,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父母进城落户手续,使农村人口进城落户更简便、更快捷。

  同时,河北省户籍“新政”进一步放宽务工人员进城落户条件,对该省在县城以上城市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省内人员,凭书面申请、劳动合同和《暂住证》办理落户手续;进一步放宽省外高校毕业生到河北省的落户条件,对省外高校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毕业未满三年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只要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就可于择业前在我省县城以上城市办理落户。

  此外,河北省户籍“新政”进一步放宽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进城落户条件。一是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允许本人同配偶、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落为家庭户;二是对于本地无直系亲属、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户口可落入单位的集体户;对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位员工,也可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建立家庭户;三是对不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不符合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单位集体户地址落户条件,以及租住房屋的人员,可由就业、经营、投资、生活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建立公共地址予以落户,落户人员要与派出所签订《约定书》,明确责任义务和联系方式,以便于加强管理工作。

  刘广英表示,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河北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受理群众落户申请时,对材料、手续齐全的,直接由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核准办理,整个办理过程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不全等因素无法按时上报的,最多再延长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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