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吉伟德:夫妻互查短信不如夫妻互信
河北新闻网
2011-01-31 08:19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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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该规定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月30日《红网》)

    夫妻财产互查不是新鲜事物,2010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就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可以说,济南的规定与之相比,差别不大。如此,两者之间导致的争议,也无二别。

    在诚信体系不优的情况下,互查的结果于权利的维护,其实并无多少作用。这是因为,夫妻关系特别财产关系,更多是基于信任为主,法律为辅。因为相比于诚信的这样的道德要求,法律存在的巨大漏洞,很容易被技术手段利用,使得其维权作用难以发挥。如果夫妻相互信任,就不存在藏匿和隐瞒财产的可能;如果对方一心想藏匿和隐瞒,又是不会给人留下查询的可能。从技术手段而言,转移和隐瞒都易于操作,比如更换姓名,比如转移至辖区甚至国外,这都很难被察觉。甚至,包养情人的房产、金钱,互查就难以发现问题。

    夫妻知情权的实现,技术性的查询很难满足。因为技术的操作和运用,始终是掌握在人的手中。原本法律已经规定,夫妻有相互信任并如实告之财产的义务,再增设一个互查权力,不过是将这种权利扩大化和增强化。从程序上而言,法律互查不过是一种事后监督,其掌握的情况就难以真实。相反,道德约束下的情况,更近乎于全程控制,从某种意义讲,夫妻之间如果已经失去了基本信任,那所谓的“互查”也无以为继。

    夫妻关系是一种十分微妙的关系,其维系在情感之上的互信而非法律的界定。即便法律的关系依旧在,但失去信任的夫妻关系,其实已经“名存实亡”。现行夫妻关系难以为续,离婚率居高不下,跟市场经济情况下,婚姻的功利化倾向太重有关。互查权力的实现,如同赶埋在夫妻关系之间的“定时炸弹”,这于诚信的威胁潜因,值得商榷和警惕。

    从某种意义上讲,互查的程序规定,对于夫妻互信的建立,没有任何辅助作用,相反却有可能促其更加恶化。依笔者浅见,与其强化互查的法律功能性,不能强调互信的现实性。法律未必能解决所有问题,涉及亲情、爱情的东西,一旦用法律的刚性去强化,反倒背离了情感的因素,成为一种赤裸的交易。因此,夫妻互查不如夫妻互信,夫妻双方知情权的实现,还得靠诚信基础上的自觉与自愿。

    (四川营山 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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