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汇集团旗下公司因加工“瘦肉精”猪肉被央视3·15节目曝光。农业部派出督查组赶赴河南严查瘦肉精。河南省委省政府第一时间采取五条紧急措施。其中,凡涉及县市的畜牧局长全部停职。3月16日,双汇集团发表声明表示,“对此事给消费者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凡涉及县市的畜牧局长全部停职。(见本报今日17版)
“道歉”、“停职”———双汇“瘦肉精”事件曝光之后,生产厂家和相关政府部门做出这些反映,当然很必要。但是,从该起事件所暴露的极其恶劣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来看,“道歉”、“停职”显然又只是一个相当初步的开始——— 毕竟,企业生产加工“瘦肉精”猪肉,绝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并不是“道歉”就能化解的;而在失职渎职的政府部门监管人员方面,“停职”也不是什么正式的处分问责形式。
必须意识到,“瘦肉精”猪肉一路畅通无阻地招摇过市,都是一种不可容忍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既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严重藐视,也是对国家食品安全法律的公然践踏和挑衅。
记得《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正式通过时,其中的一系列立法“亮点”,就曾赢得舆论的广泛喝彩,并被寄予厚重的“食品安全”期待。比如,实行“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的“亮点”。依据该法,“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无疑,“瘦肉精”猪肉正是一种不合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进行召回。
再有,“问题食品”代言者须承担连带责任的“亮点”。依据该法,“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长期以来,号称“十八道检验、十八个放心”的双汇肉产品,广告并没少做、代言者也不缺乏。现在“瘦肉精”的真相曝光,虚假广告的性质确凿无疑,连带责任的追究显然必不可少。
最后是,强化监管问责的“亮点”。《食品安全法》规定,政府监管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按照2008年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予以立案追诉。
就此而言,此次双汇“瘦肉精”事件,实际上是对实施1年多的《食品安全法》的一次全面检验,检验着它的现实执行力——— 诸多纸面上的立法“亮点”,究竟能否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我们不妨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