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被“强行取肾”的不可思议
河北新闻网
2011-03-29 09:39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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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岁的湖南小伙胡杰,因还不起赌债想到“卖肾”。几个月后,尽管他“真的不想做了”,仍然被送上手术台切掉了左肾。最终,拿到了27000元卖肾款。这种不可思议的事,罪可比光天化日杀人,怎么指责都不过份。现在却用是与非、罪与罚来讨论,社会的悲哀。(3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这样的新闻,让人毛骨悚然。对于“强行取肾”这一灭绝人性之举,再多指责都不为过,可当人们习惯性地“论罪行罚”时,却不知能定什么罪,能予什么罚。

    在大多数国家,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都有着相应的罪名和量刑。而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然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行为,但在刑法中却没有一条直接针对此行为的罪名。北京市首例人体器官买卖案的公诉人邱志英曾经表示:“翻阅了整个法条,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更加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在刑法缺位的现实下,对参与器官买卖的人员以何定,人们拭目以待。

    罪不当,罚不能高估。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人体器官买卖罪”。人们对此充满期待。然而期待中还有焦虑,当实现有法可依、提高违法成本后,是否就一定能制止器官买卖的发生?

    在这起事件中,湖南小伙胡杰是在不愿意中被“强行取肾”。但回顾事件的发生可以看出,胡杰对于卖肾并不是一味拒绝,如果他真的从头拒绝,应不会有“强行取肾”;如果不是临时害怕,案件的定性最多是“器官买卖”。这里昭示着一个现实,那就是目前存在着“器官买卖”的市场。

    当事件外的人们习惯性地指责“器官买卖”时,却不知对于事件中的人来说,“器官买卖”并非那么可恨,相反有点可亲。对于患者来说,生命远比金钱重要,他们需要买器官;对于卖者而言,生活困难亟须援手,他们需要卖器官。虽不赞成任何针对器官的买卖行为,但全国每年150万名需要器官移植患者的存在,却在催生着这个本不该有的行业。可以说,只要需求存在,器官买卖就一定会发生,只不过手段更隐、价格更高而已。而当价格高到一定程度直至暴利时,很难保证不会有灭绝人性之举发生。

    从伦理学来说,器官捐赠应该取代器官买卖。但目前的社会认识及捐赠渠道,却又不容乐观。去年初,一个名叫王宝田的父亲,为了能挽救他人的生命,决定捐献不幸遇难儿子的遗体和器官,但是繁杂的程序和手续,让其负债13万元,一直拖了一个月,可惜的是,器官因长时间用药维持功能受损。一面是器官紧缺,一面是欲捐无门,“强行取肾”背后的罪与罚,催促着器官买卖早入刑法,催促着捐献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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