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垃圾短信 法律沉睡得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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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制作的2009年“3?15”晚会也在本台一套节目中进行了现场直播。去年的315晚会,我们为大家揭开了“垃圾短信”背后的信息安全隐患,一年过去了,大家的手机还在不断收到各种垃圾短信。到底是谁也骚扰着我们呢。在记者的暗访中,这些人也承认,他们特别怕315曝光。(3月16日CCTV《第一时间》)

    从去年讲到今年的“垃圾短信”,没见到被打掉嚣张气焰,反而技术更强成熟,骚扰更加精准,做法更加公开,谋利更加疯狂,运营商成了垃圾短信水源头,这一切表明,对于垃圾短信的打击,法律一直在沉睡。电信部门不自律,国家管理在缺位,当然就只能“裸奔”在风险中,听凭垃圾短信骚扰我们的生活,每天为不期而至的“中奖消息、销售广告、声讯电话号码……”而一不小心被吸费、被欺诈,甚至为之抓狂!垃圾短信实际上已经成了一些违法行为规避法律制裁和政府监管的真空地带。

    个人的通信自由在民法上属于一种精神型人格权,关乎人格尊严。这种侵犯个人信息资料安全以及隐私权的滥发短信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侵权,但现在的问题是,因为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对于具体的个人来讲,一般都是几元几十元,如果较真维权,所花的精力及成本,在目前立法缺失、制裁无据、监管不力的情形下,可能得不偿失。如果国家法律体系不能对此提供坚强有力的援助,任由营运商自定“游戏规则”,将使大面积的手机消费者受到从精神到物质的双重伤害。

    短信群发从技术上讲是个不错的东西,以最低成本最快捷地将一个信息传送出去,在公益短信的发送中,它曾经造福于公众,温暖过人心,所以,对于短信的立法,不能取缔而是规范。象任何生意一样,必须不能是强买强卖,要使不请自来、猝不及防的垃圾短信回归到正路上来,用户自主防范存在先天不足,普通百姓不是专家,跟不上技术进步的脚步,更大的期望是法制监管,这才是治本之策略。目前,相关法律空白使垃圾短信从法律意义上很难界定,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受到垃圾短信干扰的手机用户无法追究垃圾短信发送者的法律责任。制造、发送垃圾短信者也正是基于目前的法律缺失,才更加肆无忌惮地滥发垃圾短信。对此,法律应该迅速补课,其一,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7已立法强化个人信息保护,不妨就在电信领域开始一展身手,将目前曝光的“营运商是垃圾短信源头”,作为一个大案要案加以重视,并一一侦破,将处罚结果公之于众;

    其二,立法规范短信广告准入,实行手机广告业务经营许可证,将信息来源合法把控,信息内容合理引导,从细节入手,以用户为本,使每个人都能便捷地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个人信息权利受侵害这一社会问题;比如,所有的“短信定制”均须以用户看得懂会操作的“确认”为前提,不征得用户同意的短信发送,均视作垃圾信息,以刑责予以追究;比如,设置专门机构或协会组织,方便用户投诉及维权,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举报设奖,提高处罚制裁的标准与额度,只有处罚够狠,使其违法成本增加,才具备足够威慑力。不能老是让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这样一些挂着“国家”名头的企业,在公众眼里成为勒索营销的“绑匪”啊!

【责任编辑: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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