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刑拘第一人 名星高晓松
河北新闻网
2011-05-11 16:38
来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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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0日,没有哪一条新闻比“高晓松醉驾被拘”更引人注目了。9日晚,高晓松驾驶一辆英菲尼迪越野车在东直门十字坡附近连撞多辆车。经交警检测,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10日上午,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刑事立案。依照新法,他将被处拘役四个月。

    醉驾入刑近来实施,各地媒体都报道了本地“醉驾被刑拘第一人”——新法实施之际,“醉驾被拘第一人”自然很有新闻性,可更大的新闻当然是“醉驾被拘第一名人”,名人的新闻性,自然比普通人强多了。

    高晓松醉驾成为大新闻,当然与媒体和大众对名人的关注有关。大众不仅喜欢关注名人的八卦琐事,喜欢看他们站在舞台上那光鲜的一面,更喜欢看他们倒霉和窘迫的时候,这就是窥私和猎奇。高晓松醉驾,媒体报道后立即成为一个全景观的娱乐事件,立刻进入到娱乐文化工业的信息生态中:他当时开的是什么车,什么活动上喝的酒,喝的什么酒,车上有没有女主角,出示的外国护照,都成为媒体热炒的新闻。

    当然了,大众和传媒倾注这么大的热情关注高晓松醉驾,不仅是普遍娱乐事件中对明星的窥私和对名人的娱乐消费,不仅是一种娱乐趣味,也是一种公共监督。因为醉驾事关公共利益,明星醉驾并不是简单的娱乐事件,而是一起公共事件,尤其是在新法刚实施的时候,“高晓松醉驾”的公共性就更强了。这也正是很多媒体一直在“等”这条新闻的原因所在。

    媒体和公众关注高晓松醉驾,是期待这起名人的负面示范,能更好地普及“醉驾入刑”这条新法,更好地警示公众。传媒法学界有“影响性诉讼”一说,所谓“影响性诉讼”,是指具有制度意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比如乙肝歧视的公益诉讼,它能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引起公共政策的改变,影响公众法治观念,促进公民权利保障的典型个案——而像普及“醉驾入刑”这样的新法,也需要“影响性事件”的推进。无疑,名人所拥有的社会影响力,具备这样的功能。一个高晓松醉驾被拘的新闻,可能比一万次空口强调法条的普法效果更好。

    如果每个名人和明星都遵纪守法,当然能对社会起到更好的示范效应,可这是不可能的,名人根本无法承载这种道德期待。他们也是人,他们也有人所具有的种种弱点,会说谎,会贪杯,也会在贪杯后开车上路——这时候,示范意义就在于,通过对违法名人的惩罚,借助于名人的影响力,把违法的名人当反面典型,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普及法条。这就是像高晓松醉驾这类“影响性案件”的影响力所在。媒体“等”这样的新闻,不是等着看名人明星的笑话,而是“等”一个更好的普法机会。从这个角度看,高晓松在事发后“永不醉驾”的忏悔,对社会起到了不小的警醒作用。

    当然了,人们关注高晓松,也是在关注执法的公平,看警察是否能严格执法,对待普通人与名人是否一视同仁,是否会因为名人的身份而降低法律的严厉度。这一次,人们不仅盯着高晓松,更盯着法律。   (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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