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杀人案 司法公正没答案
河北新闻网
2011-05-16 14:49
来源:腾讯网
责任编辑: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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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俊峰杀人,其行为性质到底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关键是要弄清楚杀人之时到底发生了什么。辩方认为,夏俊峰杀人是其被城管人员殴打的反应,主观上是正当防卫。要驳倒辩方,祭出城管人员没有打人的理由,无疑是釜底抽薪之策。至此,控辩双方的焦点已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性质争辩中,进入到夏俊峰杀人之时城管是否打人的具体事实的争论。

    根据当地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定城管方没有打人。依据之一是“控方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这一证言没有驳倒辩方“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显示系被杀方所为”的主张。而法院对辩方的主张进行驳斥:“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但是,法院也没有排除夏俊峰的皮下出血是在城管勤务室里形成的可能性,如果不顾疑点而贸然下判决就会产生冤案。

    夏俊峰案饱受质疑,就有律师指出,“仅从客观伤情和伤害结果,不能必然得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的结论”。当然,这些质疑都还可以划入定罪量刑的技术问题,但是,这一案件还显示出司法不公正的迹象。

    按理说,夏俊峰案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起决定作用的是弄明白在城管勤务室里到底发生了什么,而城管执法人员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是否殴打夏俊峰,对于判断案件性质的作用不大。城管即使在暂扣物品的过程中打人而在勤务室里没有打人,夏俊峰的行为就不可能是正当防卫;反之,城管在暂扣物品时没有打人而在勤务室里打人,夏俊峰的行为就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城管是否当街打人,都无关紧要。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规定,“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所以,当地法院不要辩方的六名证人出庭作证城管当街打人,是可以找出正当理由的。

    可是,当地法院却采信对于控方有利的证据,并认定城管一方没有当街打人。虽然这一结论对夏俊峰案的性质起不到关键作用,但法院的审案过程涉嫌不公正。法院在城管是否当街打人的事实认定上,没有充分考察控辩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就断然下结论,那么法院认定城管在勤务室里没有打人的公信力,也就大打折扣了。

    夏俊峰案究竟如何,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决定。但是,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程序涉嫌不公正不能不了了之,真相究竟如何理应给公众一个交代。如果法官存在故意或无意的过错,就应该接受法律的追责。     (伍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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