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人因社会纠纷乃至家庭矛盾而被送入精神病院,一些上访者称被强送精神病院的事也时有发生,“被精神病”威胁到个体安全,也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被精神病”何以能发生?(05月31日 新京报 )
缺乏精神卫生法,非自愿住院治疗无法可依,是“被精神病”的情况难以避免的主要原因。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精神卫生立法研究者刘白驹认为,精神障碍治疗应遵循自愿原则。但在特别情况下,还是可以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这是各国精神卫生法的共同态度。但必须依法进行,精神卫生法应当明确规定标准、程序和社会监督、司法救济。
近年来,法学界和社会上许多人士也发出同样的呼吁。根据我国立法法,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但国内精神医学界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有些精神病患者,已经丧失认知能力,听任本人拒绝住院,可能贻误治疗。对他们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是医学问题。
由于这样的争论不止等原因,精神卫生法已经历经24年的修改,仍然迟迟难以出台。而2009年新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还是认可了精神医学界的意见,对“非自愿住院治疗”相关规定,仍是由医疗机构的精神医生进行诊断和复核。
不过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够合理,医疗机构作为“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受益方,全部由其进行诊断和复诊,权力明显过大;同时由医疗机构的医生自己复诊,既缺乏纠错的内在动力,也缺乏审核利益冲突的能力,没有判断利益冲突谁是谁非,谁说真话、谁说假话的专业能力,难以有效实现纠错功能,避免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
因此更适当的作法应该是由法院进行司法复核:医疗机构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诊断后都应该在规定时间(如3天)内报送法院进行复核审批,由法院进行精神病复诊、审核,确实需要强制治疗的,医疗机构才可长期强制收治,不经司法复核的强行长期收治应该按非法拘禁罪论处。患者或其监护人对诊断不服时,医疗机构又不去法院报送复核审批的,患者或其监护人也可自行向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而对司法复核不服的,则相关各方都可上诉复审。只有这样,或许才能更好地减少正常人被送进精神病院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