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超期服役收费站原本七年前就该取消
河北新闻网
2011-06-16 21:32
责任编辑:霍骋远
【字号

本站搜索

    6月14日,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召开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宣布,通知称,通过一年左右时间,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新京报》6月15日)

     物流“国八条”的出台后,国家五部门立马联手出台红头文件,向超期服役收费站“开刀问罪”,这不仅能终结公路收费乱象,也大大减轻出行者的经济负担,更为重要的是,也有利于促进物流成本降到合理区间。

    超期服役收费站,犹如一条巨大吸血虫,无情地吸吮着过路人的鲜血。比如京石高速至2004年12月,已累计收费17亿余元,偿还贷款等款项后剩余近6亿元。诡异的是,1999年12月,京石高速的经营权又竟然被授予首发公司,经营期限30年,至2029年。如此算来,京石高速北京段总收费期限达到42年,按2005年收费水平测算,累计将收93亿元,为该公路建设时利用银行贷款的16倍。

    尽管五部门在对超期收费站治理上,加载了一些态度严厉的措辞,比如“坚决撤销”、“坚决取缔”,但是明眼的人知道,这只不过是将七年前出台的法规,重新复述了一遍,没有任何新意。

    因为,早在2004年,国家对超期服役收费站,就有了明确而严厉的说法。国务院通过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第一,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第二,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而且,也架构起严格的问责机制。其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七年多过去了,全国大批量的超期收费站,一直收并快乐着,既没见受处罚的单位和责任人,更没见违规收费站轰然倒下。对不合规定的超期服役收费而言,这是明目张胆地在对抗国家法规;对于交通主管部门而言,不去查处,纵容违法,以不作为变相支持乱收费,这分明是失职、渎职。原本七年前就该取消的超期收费站,如今再出台文件,进行取缔,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公信力,更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

    根据边际效应递减原理,相同或类似的内容每重复一次,其效力就减弱一分,重复的次数越多,效力就越差。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公路收费政策一个接一个出台,但多是出了问题时,以整改的方式收场,真正处罚的少,在绝大数地方成了“一纸空文”。

    就这次公路收费超期服役治理问题,所透露的信息来讲,尽管措施看似严厉,但只字未提任何处罚意见。现在公众最为担心的是,是否还会是“雷声大,雨点小”呢?

    

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发表留言: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频道精选
精彩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