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见死不救 主管人员被处理
河北新闻网
2011-06-20 10:25
来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宋立军
【字号

本站搜索

    

    16日,卫生部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如果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新京报》6月 17日)

    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和延迟治疗,这其实是对医疗本质的回归和强调。对于个体而言,医疗不仅仅是花钱购买的服务,医疗还是作为社会人应该享有的权益,每个人在生命面前都应该是平等的,都应该得到社会的细心保障。因此,一个强调民生的社会不应该接受医院的见死不救,这种冷漠不仅仅是医院的羞耻,更是社会的污点。

    但理念归理念,现实中总有一些令人尴尬的悲剧在上演,否则也用不着再次重申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和延迟治疗。这里之所以用再次重申其实有两重含义:一重是问题可能继续存在,所以需要再次重申;一重是之前的重申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要再次强调。与此同时,还应该更务实地考虑:这样的要求是否真的能够破解医院见死不救的难题?这一点其实也是舆论关心的,在此则新闻网上公布后,舆论的反应是质疑而不是释怀。人们担心这样的要求只是一个无法兑现的画饼。

    公众的担心并不多余,在之前的几则新闻中,人们就几乎看到了类似的情形。在最近引起广泛关注的剖腹自医和擦鞋救母的新闻中,若没有媒体的及时跟进,患者能否得到应有的治疗,人们并没有信心。所以,在解读卫生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时,应该问两个具体的问题:责任是否清晰;路径是否明确。只有责任划分清晰了,医院在面对需要急救的病例时,才不会冷漠地撒手不管;只有路径设计具体了,医院才不会以医院也要生存为由,对没有钱的患者另眼相看。如果,此次要求没有这两个方面的明显安排,则要求恐怕也只是一种价值上的引导,并不能给患者带来真正的信心和充分的安全感。

    首先,先说责任是否清晰?在此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对见死不救者作出了比较清晰的处罚规定:如果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这样的责任规定虽然还没有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但足以对医疗人员产生直接约束。当然,在责任清晰的同时,还应该有一个权威的中立机构来认定责任,否则,再严厉的处罚也可能局限于纸面。这一点在征求意见稿中似乎没有体现清楚。

    其次,再看路径是否明确?医院之所以见死不救,除了是由于个别医院医德沦丧之外,还有一个更主要的原因就是医院得考虑成本。如果被急救者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医院就要面对一个谁来买单的问题。虽然,在道义上,医院应该救死扶伤,可是如果付不起费用的患者多到一定程度,医院也将面对入不敷出的现实问题。此时,需要将无钱治疗放在社会问题的层面上去思考,才能彻底解决。如果没有这个层面的思考,即使医院作出了明确表态,最终还将无济于事。

    在面对一个社会问题时,应该先有态度再有方法。这就需要在面对和解决问题时,既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态度,又要有一个可行的路径,唯此,问题才可能真正得到解决,而不是停留在话题讨论,舆论引导的表层。从这个角度看,要求医院救死扶伤的规定还应该再具体一些。

    (乾羽)

留言
##rep-begin##
  • ##username##     ##commenttime##
  • ##commentcontent##
##rep-end##
  • 发表留言:已 有0 位对此新闻感兴趣的网友发表了看法 查看全部留言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 如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注册,进入注册页面
频道精选
精彩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