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东:保障房“共有产权”,更要“共享权利”
河北新闻网
2011-06-27 19:39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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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称多地均在探讨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可以接受的模式建设保障房。上海、江苏、福建、湖南、河北、山东等多地试点“共有产权”房,“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6月27日《济南日报》)

    保障房建设的僵局与尴尬由来已久,突出表现在“建设进度缓慢”之上,究其根源,一是地方政府层面,地方财政似乎“差钱”,配套资金不到位;在“土地财政”强势的背景下,建设廉租房等完全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予的,地方政府也无利可图,因此动力不足。二是开发商层面,由于利润空间有限,甚至是“零利润”,完全靠房企的社会责任“拉动”,同样是动力不足。最新消息,从首届“中国责任地产TOP100”发布会上获悉,百强房企中有七成未参与保障房建设。

    与其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下“苦苦挣扎”,倒不如突破“制度藩篱”,探索新的建设模式,进行大胆的制度创新。我们不妨从已经发生的“制度创新”中透视隐含的风险与危害。这对于处于试点阶段的“共有产权”制度,会形成一个全部、客观、准确的理性认识。

    制度创新,但要谨防“制度创‘薪’”。曾经,陕西商洛市商州区政府向上级申报计划建设廉租房600套房,但在约定期限内却一套未建,实际只利用商品房改出72套,而该计划的1600万元国家专款已经拨付到位。制度创新,还要防止“养鱼执法”。石家庄出台政策,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将强制没收违规建设的住宅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新举措。一旦听任违建房建设,是谓“养鱼”,到时候“一网打尽”,是谓“收网”,用行话来讲就是“养鱼执法”,坐收“鱼”利。制度创新,当防透支“公权信用”。陕西省洋县房管局要求廉租房租户必须一次性交纳30年租金,方可入住廉租房,导致部分租户无力负担。 廉租房必须一次性交纳30年租金,就是透支政府“契约信用”……

    “共有产权”,首先是一种制度创新,不能“的棍子打死”,在实践中创新,在试点中完善。与其同时,要避免可能发生的“误伤”或“衍生伤害”。共有产权,保障对象是要拿出一部分现金的。换言之,只有拿了钱,方能入住保障房;或者住进去以来“必须拿钱”。这无形中给保障房设置了“制度门槛”,让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平添经济压力,很难达到“应保尽保”的预期目的。再从保障房的属性来看,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建设保障房,不是一种恩赐与施舍,而是政府的一种责任和义务,或者更通俗地讲,是政府与中低收入家庭之间的“契约”——政府负责建,必须建;穷人可以住,有权住。

    “共有产权”,更要“共享权利”。维护穷人的住房权利,捍卫穷人的住房尊严,有必要从制度设置环节入手,让“共享权利”成为制度属性与政策伦理。权利优先、伦理至上,是一切制度和政策的“共有产权”。唯如此,才能“保障”制度与政策的公益性、惠民性,实现“伦理是公共政策的内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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