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民政局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核查低保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清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骗保者”。核查过程中,大量“潜伏”在低保队伍中的“富裕户”浮出水面,其中一对低保户夫妻,名下拥有六处房产。从数量上来说,仅该市的石拐区一区的8200名低保户中,就查出有404人拥有二套住房。而据当地民政部门人员估计,“估计还有‘漏网之鱼’。”(7月4日《新京报》)
着眼于弱势群体福利保障的低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富翁吃低保”、“养懒汉低保”、“冒领低保”、“关系低保”现象,近几年在媒体的报道中并不鲜见,这不仅对有限的低保资金形成了极大的压力,并且严重损害了低保制度本身的公平性。无论是媒体曝光、还是民政部门的主动核查,低保制度重复暴露出的这种漏洞,亦成为摆在低保制度面前的一道难题。
在网上遍寻各色骗低保的新闻,却发现一个共同的现象是:处理几乎一律地停步于清理、停保,也就是说以前发的低保也白发了;严厉一些的处理则是,追缴之前发放的低保金、一年内不得再申请低保,也就是说,退了低保金就没事了;涉及到有行政职务人员骗取低保的,则附之以行政处分,但这种处理从骗取低保资金的性质上说,并不能算多么严厉。
在现有的低保制度中,骗低保的成本不过是退保、补缴,根本不会影响骗保人的工作和生活,其风险之低,足令很多人心生贪婪。比如,2010年,江西省清理出7000余名干部亲属因条件不符被取消低保资格,但在这次涉及7000人的清理中,除了停保措施,并未见“关系低保”相关人员的更多处理。在诚信体系并不完善的社会里,骗保既无多高的道德压力带来的成本,再无法律责任的追究,那么骗低保之屡见不鲜,也就是一件自然的事了。
而反观我们低保制度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不仅法律责任体系不成熟、不健全,法律责任也偏轻。1999年通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低保工作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种类、幅度没有明确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和领导责任也没有作出规定,这又怎能让相关行政机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甄别、审核、监督低保人员呢?这也就自然能解释为何在骗保新闻中我们看不到对有关责任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理了。而《条例》第十四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保的行为虽然对骗保人员规定了违法责任,但这个违法责任不过是停保和至多3倍的追缴,并未对骗保者规定刑事责任。
低保,从本质上来说,一则涉嫌骗取全体纳税人的税收形成的国家低保资金,加重纳税人负担;二则,在僧多粥少的低保资金面前,骗保更是挤压了真正需要帮助的生活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这已经是一个涉嫌诈骗的法律问题了,绝非单纯的停保、追缴的所可担负的法律责任。
对于屡屡曝出的骗保事件来说,几乎为零的违法成本则是对骗保的严重性质的绝大讽刺。
(许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