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产子证奸”,是指妇女被强奸后为证实自己确实被强奸或指控犯罪嫌疑人,自愿或被迫生下强奸犯罪嫌疑人的小孩,再通过对小孩进行相关的亲子鉴定的现象或行为。试想,女性被强奸,已经对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再加上为了指控犯罪嫌疑人,不得不生下孩子,无疑是对女性的第二次伤害,必将形成更严重的创伤。事实证明,“产子证奸”并不可取,在医学高度发达的今天,并非只有生下孩子才可以做鉴定,比如人流术后取出来的胚胎可以做DNA鉴定,采用羊水穿刺术也能做DNA鉴定。小花的家人自然对这些缺乏了解,但无论任何,作为农民,能想到用“产子证奸”的方法来指控罪犯,实在是无奈之举。大凡司法机关能够为百姓做主,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产子证奸”这样看似荒唐又可笑的闹剧就不可能出现。
小花被性侵后,其家人去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答复是:没有证据,不能抓人。等到其家人找到犯罪证据,将嫌疑人彭武承认自己对小花实施了性侵害的录象交给警方后,嫌疑人被收押20多天后,却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回家,理由是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有批捕。一个原本并不复杂的案件,当地的司法机关却不予追查,犯罪嫌疑人至今仍逍遥法外,如此办案不能不让人产生质疑——检察院认为的证据不足理由何在?公安机关有没有补充证据?案件的幕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