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按此规定,只要证实小花腹中胎儿是嫌疑人所有,即可依法按强奸罪严惩,轻而易举即可得到的鉴定结果,司法机关却迟迟没有行动,莫非非要等到“产子证奸”成为事实才能采取行动?
小花作为一名弱智少女,显然是本案中最大的受害者,嫌疑人彭武的犯罪行为如果属实,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当地司法机关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迟案件调查,甚至存在明显的不作为行为,相关责任人也必须得到严惩,才能挽回法律的尊严,使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