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议错误决策追责”值得期待
河北新闻网
2011-07-27 11:39
来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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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凡是经过领导集体决策形成的错误决定,在追究责任时,不仅主要领导要承担责任,对错误决策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也将被追究责任。(7月25日新华社报道)

    集体领导是我们党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制度。按照集体领导制度的要求,一些重大议题都要经集体讨论的程序来决定。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发扬党内民主,集中领导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使决策更加科学。然而在现实当中,这一制度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似乎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对于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的提议,即使明知存在问题甚至是错误,领导集体中其他成员也会表示赞同。如此“附议”的结果,一方面是让错误的决定以“集体的名义”堂而皇之地出台并执行,给工作和事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则助长了个人专断等不良现象,让民主集中制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现象,其中当然有一些领导同志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由于缺少相关的问责制度,集体决策过程中的个人责任往往被弱化——即使附议了错误的提议,也不会受到追究,承担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集体领导制度中相互监督的要求难免会流于形式。

    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在少数地方和单位,“集体决策”、“集体研究”已经成为“无人负责”的“挡箭牌”。比如,有关部门对决策错误的责任追究常常会被一句“集体研究决定的”消于无形,一些单位“只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的规定是“集体研究的”,甚至连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行贿也是“研究院集体研究决定”的。

    列宁曾经说过,“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这种祸害无论如何要不顾一切地尽量迅速地予以根除。”党的十七大更是明确指出,要“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最危险的祸害”如何消除?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怎样健全?

    在此过程中要做的工作肯定有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集体领导和决策过程中的权责关系进行明细的划分,并进行严格的问责,真正把“集体责任”落实到个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权责统一,促使领导集体中每一个成员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力。在这方面,笔者期待北京市朝阳区附议错误决策追责的规定,能够起到巨大的“倒逼”作用;也期待更多类似的制度和措施在各地尽快出台。 (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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