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祝颐:醉驾撞死三人判刑四年半污染司法水源
河北新闻网
2011-07-31 22:39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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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虽是法定减刑情节,但不是改变罪名的理由。赔偿经济损失虽是对受害人的补偿与安慰,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得到民事赔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不是犯罪分子的恩赐。何况,何龙及家属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赔偿款9万多元,与其他几起醉驾案百万赔偿金相比,实在少得可怜。谈何积极赔偿?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法院仅因为醉驾者有自首情节,赔偿受害人9万元,就以交通肇事案给醉驾致死三人的恶性案件定罪,不能让受害人家属信服,也不能让公众服气。

    面对蹊跷的醉驾案判决,网上板砖横飞,当地法院要检视判决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是否会给社会释放负面效应;当地检方也应提出抗诉,上级法院也不能袖手旁观。醉驾致死三人的恶性案件如不能公正判决,不仅降低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腐败,还会助长醉驾气焰。如此,危害大矣。

    哲学家培根说:“公民犯罪,是污染河流;司法机关违法,是在污染水源”。如果不明确醉驾案定罪量刑标准,任由法官自由裁量,造成醉驾定罪量刑显失公正,实际上也是在污染司法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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