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三、即便是如方院长所强调的“我和举报人夫妻都是正常的朋友关系”,与举报人的妻子在房间谈事“前后不到一个小时”,那么,需要问的是凭什么就可以带着别人的老婆去登记开房,就可以证明在此期间没有淡与工作无关的“情事”、“房事”?为自己辩护的最好方法就是提供人证和物证,身为中级法院院长不可能连这点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方院长说自己与异性开房是在谈事(应该是与工作有关的事情),有第三者可以出面作证或者有监控录像吗?如果既无人证又无物证证明方院长是清白的,举报人以及公众凭什么相信方院长不是在调戏甚至侮辱他们的智商和情商?
疑点四、方院长称:“之所以登记,就是担心别人误会,找一个说得清楚的地方。”如果真是如此,我想问方院长的是:登记不登记与给别人造不造成误会有什么必然的关系吗?登记怕是虚晃一枪或万一被人发现了自己与异性开房好为自己找个台阶下吧——你看,我要是干那事,会给人留下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把柄吗?
林语堂说:“所谓男女关系即是行苟且之事者。在中国,没有床的男女关系严格上不叫男女关系。”这话虽有些偏激、尖酸,但无疑发人深省。但愿方院长能如实交待自己的问题,同时期待有关部门能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给公众一个满意的调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