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在我国,从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始,逐步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即该法第3条第1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很明显,对于婚前加名征税,最起码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公共政策,然后,履行相关程序,最后才能在全国实施。
而且,婚前加名征税,也违背了国家宏观政策。国家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未来我国要努力实现“两个同步”,即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根据国家统计局7月份发布的数据,2011年上半年,GDP同比增长9.6%,而城镇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只有7.6%,显然,在这种背景下,贸然实施加税政策,会给实现“两个同步”拖后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