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没问责 听证同虚设
河北新闻网
2011-08-26 09:58
来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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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试行办法》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内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该《办法》将于下月1日正式实施。(8月24日《南方日报》)

    不管怎么说,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尽可能保证听证会公信力的程序设计,其进步之处值得肯定。但是,如果据此就认为可以保证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结论下得未免有点轻率。事实上,即便在听证会制度发达的国家,听证会上的意见和听证结果,也只是政策制定的附属文件,甚至可以是最终决策重要的参考意见,但无论如何都不能替代最终决策。

    这么说并不是在支持行政决策漠视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而是说衡量听证会是否发挥效力,并不能仅从听证会本身出发,因为支撑听证制度的是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而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又来自权力总是能够时刻感受到被问责的压力。如果行政权力不能被问责,其就会任意裁剪和使用听证结果,甚至在决策出现失误时,以“经过听证会民意决定”作为推卸自身责任的挡箭牌。

    从政治学的角度讲,公众之所以授权政府来行使公共权力,恰恰是因为不是每个个体都能对公众事务事必躬亲,即便可以也因为成本超出社会可承受范围而不具有可行性。这意味着,公众之所以授权行政机构行使公权力,是因为其掌握着问责行政权力以及罢免行政官员的权力,使得政府在做出决策时不得不随时考虑民意诉求。

    听证制度的产生,就是时时处处受到民意问责压力的行政权力,为了更好做出顺应民意的科学决策,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具体方法。我们说听证不过是行政决策前的“咨询会议”,不是在降低听证会的制度地位,反倒是在保障听证代表的权利。行政决策需要很多环节,比如内部的起草、讨论,外部的听证以及向专家咨询意见,甚至最终的决策论证会等等,听证不过是行政决策过程中听取民意的一个部分,让其作为左右行政决策的环节,按照“谁决策,谁担责”的权力运行原则,一旦决策出现失误,就应当由听证代表承担集体责任。

    真正科学的决策,应该是决策者对包括听证会在内的各种“意见表达载体”提出的意见进行积极回应,而这种回应应该体现在对最终决策的解释说明中,比如行政权力要解释为什么采纳某些意见、为什么不采纳其他意见、做出最终决策的依据是什么等等。

    有时候我们的听证制度之所以形同虚设,与权力不能被有效问责有莫大联系,当权力没有压力时,以听证会为载体听取民意不过是一个姿态,最终的决策也不需要解释太多的为什么。一个不解释为什么的行政决策,公众自然不知道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是公众意见没有表达、还是表达了但没有受到重视、是被表达的民意是错误的,还是行政决策就是权力者的一意孤行?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责任划分,民意也好、问责也罢,都会是眉毛胡子一把抓,没有应当为决策承担责任的人,再精致的听证程序又有何用?毕竟,我们需要的是决策尽可能科学,而听证会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而已。  (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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