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慢批判“见义勇为奖”
河北新闻网
2011-09-27 10:32
来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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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拟以出台法规的形式,建立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工作机制,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涉及提高见义勇为奖励慰问抚恤金等措施。根据已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保护的措施》(征求意见稿),该市将视见义勇为人员的英勇程度、贡献大小、伤残程度等分设不同级别的奖励慰问金,其中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颁发的抚恤金,最高限度为50万元。(9月25日《广州日报》报道)

    此“见义勇为奖”一经报道,立即招来诸多非议。许多人认为如此重奖会让见义勇为异化为“见利勇为”,有悖道德建设的本义,因为高尚的道德不能用金钱来衡量,高额奖励下的“勇为”是对“义”的亵渎……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老人摔倒没人扶”、“X地彭宇案”之类事件的接连曝光,“见义勇为”、“道德建设”等话题不断升温,成为公众舆论关注和探讨的焦点。然而,公众特别是舆论在这一问题上的表现却往往自相矛盾:当见义勇为者受到诬告时或利益受损时,人们纷纷呼吁“法律救济”和“物质奖励”,以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当“见义勇为奖”见诸报端,则又批其将道德物质化。

    道德建设是个复杂的问题,涉及文化、思想、制度、法律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全社会形成见义勇为的浓厚氛围无疑要做很多的工作。但在笔者看来,其中主要的有两个方面。其一,社会成员个体要有“施恩不图报”的道德自觉和意识,这是保持见义勇为等高尚道德纯洁性的内在因素;其二,社会和社会管理者应给见义勇为者必要的回馈和奖励,这是保护、激励道德生长所必需的外部引导和条件,和将道德物质化没有任何的瓜葛。而且从性质上来看,前者属于个人品德的范畴,后者则是社会管理的内容,都是加强道德建设所必需的;二者之间的关系,非但不是“非此即彼”,反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依托的。

    笔者时常想像这样一幅场景:许多社会个体以高尚的个人品德修养无私无欲地“见义勇为”——当他们的个人利益因义举而受到伤害时,社会及时给予补偿和奖励——榜样的号召让更多的人见贤思齐,后顾之忧的解除让更多的人更加勇敢地投身于见义勇为者的行列之中……这难道不是我们梦寐以求的道德“理想国”吗?

    所以,在道德建设中,我们应该防止“道德物质化”的倾向,但其主要工作应该是引导社会个体培养起正确的义利观,不要将道德行为作为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但同时也不能因为“道德洁癖”而否定对善行义举进行必要回馈和奖励的作用。否则,如果无视道德建设中个人主观修养和社会管理二者的边界,对“见义勇为奖”之类正常的社会管理行为进行无端批判,那就走入了道德虚无主义的误区,让道德建设陷入“一条腿走路”的困境。

    (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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