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雅:“侥幸”是虚幻的稻草,救不了逃犯
河北新闻网
2011-09-30 14:19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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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新乐市的周某伙同他人(已判刑)以卖小麦为名将行唐县一女子骗至其家中强行奸污,后周某潜逃。近日,潜逃22年之久的周某,终究被河北新乐警方抓获。经审讯,周某对22年前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据9月30日  河北新闻网)

    无独有偶,就在不久前,和周某同一年犯罪的杨某,也在潜逃22年之后被砀山县公安局抓获,深州越狱逃犯也未能逃脱终被抓获。大量事实证明,罪犯逃跑的背后始终有警方的搜索,不管逃多远、逃多久,都逃不出恢恢法网,逃犯的最终结局还是落网归案。这说明了一个道理:“侥幸”逃不出法网,信奉“侥幸”只能坑害自己。

    “侥幸”只是罪犯的一颗救命“稻草”。“潜逃”罪犯都有一个共同的心理支撑——“侥幸”,客观的说,侥幸并不算贬义,比如有人在重大灾难中意外生存下来,那的确是不幸中的万幸,但如果在制度、法律之外钻空子,期图蒙混过关,尤其妄图通过逃避来躲过罪责的承担,避免牢狱之灾肯定行不通。因为侥幸本身就是一种投机,并非基于现实,甚至是和现实相反的,它的作用是暂时稳定人的精神,获得一种心理安慰。侥幸的成功,最多也只是偶然的成功,即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成功的。

    “侥幸”常常是一厢情愿的。除了“侥幸”本身的偶然性,还有客观存在的现实使其无法逃脱。因为罪犯并非暂时逃脱就能万幸,警方的追捕不会因其逃脱而停止,甚至逃脱之后追捕的范围会更大,通过网上通辑、各地警察互助,可以使追捕延伸至全国,甚至全世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侥幸”或许能助其逃过一时,却逃不过一世,而一时的“侥幸”只能加重自己的罪行。所以,“侥幸”不如伏法,罪犯选择自首或束手就擒远比逃脱理智,这样更能减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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