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军:虚拟发改委文件,报案!
河北新闻网
2011-10-16 19:50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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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回新郑市发改委发出的“新发改函字(2006)71号”《关于新郑市郭店镇宏达建材厂年产4000万块烧结页岩多孔砖项目备案的函》,事实上未经省发改委备案,就不能作为正式文件下发,所谓的省发改委对该备案的函的批复“同意”也纯属子虚乌有,一切都很清楚,这就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就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只不过还要进一步弄清楚,究竟是以新郑市发改委这个国家机关名义伪造国家公文的,还是新郑市发改委的某个负责人擅自作为。

    现在,我们看到,新郑市发改委的各个负责人都还在跟公众躲猫猫,很可能还没有意识到涉嫌伪造国家公文个严重性,所以,我认为,掌握相关证据的人员,应该主动向有关部门报案,进一步追究这次伪造国家公文的刑事责任,让随便忽悠老百姓的政府机关以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由此学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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