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重庆告破“潲水油”案,的确让人感受到了政府严打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力量。首先,我们期待有关部门尽快拿出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的切实行动来,不妨将此顶格定性为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性质在某些方面甚至比纵火、醉驾更恶劣,与故意投毒行径相去不远;另外,我们需要严厉追究相关监管者的责任。已于今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务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是,重庆市检察院月前下发《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意见》,已显示将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发现职务犯罪行为,一律严查到底。严惩监管部门或监管人员的“主动失职”行为,需首先扫清当前监管领域存的“潜规则”障碍。最近被媒体曝光的“养鱼执法”告诉我们,若该领域存在“猫鼠同眠”现象,那将对食品安全造成致命一击。我们应比照《食品安全法》中法条精神,亟待公开清算并喝止这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罚款创收”行为,堵住各类监管缺漏。这样才能将痛究食品监管失职向纵深推进,防止下一桶“潲水油”在一路绿灯下流向百姓餐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