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孙恒:“优秀员工”学狗叫,优秀经理不妨带头
河北新闻网
2011-10-20 18:08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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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一家外资企业经理要求每月3名优秀员工上台发言,如果讲不出心得,就要员工学狗叫。对此,3名认为自己受辱的员工状告公司侵犯人格权,要求公司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一审支持了三名员工的诉求。该公司则称系经理个人行为,与公司并无关联。(10月20日《广州日报》)

    只因员工不习惯上台发言就要求员工学狗叫,这种随便拿他人人格开玩笑的经理的自身素质实在不敢恭维。庆幸的是,我们员工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较强,知道诉诸于法律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但外企辩解说“经理要求员工学狗叫,是经理的个人行为,是句玩笑话,与公司无关”。说到底,就是追责也只在经理个人,与公司无关。众所皆知,经理依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公司经营权力,并有任免经营管理干部的权力。经理是公司对内生产经营的领导,也是公司对外活动的代表,其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即使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规定的权限范围,一般也都视为公司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受,这也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的法理实践来源之一。在我国法律条框中明确规定,经理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那外企所说的“与公司无关”是何来的说辞呢?

    面对这种强词夺理、欲卸责任的公司,笔者认为应罪加一等。我们知道,人格是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是个人的尊严、名誉、价值的总和,我国的《宪法》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侮辱、诽谤和诬陷,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作为对名誉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方式,其要旨就在通过这样的精神抚慰手段使被损害的名誉和受害人自身体验恢复到原来状态。在日本、德国、俄罗斯等众多国家也是有明确的规定“人格尊严不可侵犯”。

    退一步讲,我们以最大的诚意相信公司的做法是一种“激励”员工的方法,那么,为什么要学狗叫呢?正当的激励我们可以采取奖品激励、奖金激励、个人评比激励等等,都比学狗叫“激励”实在受用更合法合理。我在想,就算学狗叫“激励”,那么作为员工负责人和领导者,为了不引起偏见,为了“开玩笑”不过激,为了员工能够接受,经理也应该率先带头学狗叫。

    人格不受侵犯,在法治社会是一条毋庸置疑的道理。因此,希望法院能给受辱员工一个合法合理的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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