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谁给了家乐福认定“小偷”的资格和权力?
河北新闻网
2011-10-23 17:43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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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理温家宝明确指出,“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而其隐含前提就是,尊严应以权利支撑,离开了权利的保障,谈尊严是一件奢侈的事情。就“跪求家乐福还清白”来说,正是权利的贫困导致了尊严的丧失。从一定程度上说,尊严的剥夺和丧失比肉体受到的伤害更为严重,更为让人难以承受。因为这种尊严的剥夺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剥夺对方“人之为人”的资格而进行的。这是我们不能不特别说明的。

    尊严不应成为奢侈品,更不能成为强势者可以随时予以剥夺的东西。事实上,隐藏在“武汉七旬老太跪求家乐福还清白”事件背后的一个细节是:谁给了家乐福认定“小偷”的资格?谁给了家乐福“强迫拍照”的霸道权力?这显然是一个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而非仅仅与“跪求家乐福还清白”那么简单。站在维护公民权益和法律尊严的角度,在笔者看来,有关房屋应追究家乐福的责任,而不是坐等公民的个体抗争。

    公民人身尊严不受侵害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因此,在笔者看来,结合“武汉七旬老太跪求家乐福还清白”事件,就我的看法,关注公民尊严,支持公民主张自身权益必须上升到制度化的层面上,不能任由公民尊严被侵害的事件发生。简单地说,就是要用制度和法律的手段铲除“武汉七旬老太跪求家乐福还清白”之类伤害公民尊严事件的发生。

    必须明确,公众享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权利,以及得到获取权利的机会之后,并不能保证人们能摆脱权利的贫困状态,因此,还有必要建立一个保护和保障既有权利、尊严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因此,公民尊严应制度化呵护是“武汉七旬老太跪求家乐福还清白”给我们的最好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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