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竞标抓逃犯”和“霍布森选择”陷阱
河北新闻网
2011-10-25 18:34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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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淮安市金湖县为了让“清网”行动中尚未归案的12名逃犯尽快落网,该县公安局在22日下午对这12名逃犯进行了内部公开竞标。让局长陈明中颇感意外的是,原本预计1个小时左右的招标大会,不到半个小时,12名逃犯就被民警竞投一空。(《扬子晚报》10月25日)

    在所谓“新招”的名义下,弄出了“竞标抓逃犯 需交千元保证金”的点子,还附带了一个“尾巴”:若抓捕失败将扣罚1000元保证金,民警还要做书面检讨。而竞标的效果超出了江苏淮安市金湖县公安局长的意料:原本预计1个小时左右的招标大会,不到半个小时,12名逃犯就被民警竞投一空。对此,我们该如何审视?难道“竞标抓逃犯”真的是灵丹妙药吗?是解决问题的法宝吗?

    如果要承认“竞标抓逃犯”的有效性,就要认可“抓逃犯就要竞标”的逻辑,并且要用金钱作为“诱饵”刺激民警的积极性,这似乎告诉我们,离开了金钱的诱惑,民警们将在“抓逃犯”问题上一事无成。这对把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私有财产作为职责的公安机关来说,在笔者看来,有推卸责任的嫌疑,是对隐形失职的美化,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权力边界迷失的结果。

    道理很简单,“抓逃犯”是公安机关的本职工作,即使没有所谓的竞标,即使没有所谓的“保证金”, 公安机关也应把职责的履行当成不二选择。不能因为有了竞标,才有了公安机关“抓逃犯”的行为,否则,就是本末倒置。这不仅违背常识,更背离了公众的期待,因此,所谓的竞标很有可能成为卸责的同义词。“竞标抓逃犯”尽管披上了“竞标”的外衣,但有把自身职责“利益交换”的嫌疑,当这种逻辑蔓延时,就意味着公安机关自身职责的商品化和交易化。在法治意识日益高涨的当下,谁能容忍公安机关的职责等同于商场上的“竞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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