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规 遏制劳务派遣乱象
河北新闻网
2011-11-30 11:52
来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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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问题突出。据全国总工会对10多个省份的调查结果推算,全国劳务派遣工不少于2000万。一些行业和用工单位已经把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的用工方式,个别单位甚至达到了90%。(据11月29日《人民日报》)

    一些企业之所以对派遣工“情有独钟”,是因为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力的雇用与使用分离:用工企业使用派遣工却无需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工建立劳动关系却无需提供工作岗位。如此一来,用工企业节约了成本、方便了管理,甩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包袱,劳务派遣机构挣到了数额不小的劳动派遣管理费,却让劳动者变成了唯一受害者:职业稳定性和安全感被严重削弱,各种合法权益也受到严重损害。比如,一些企业在派遣工和正式职工之间搞差别对待,“同工不同酬”使劳务工备受歧视;比如,一些派遣工在工作期间出现工伤、疾病时,用工单位往往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与派遣机构有协议”为借口,不去承担本应承担的责任;比如,一些企业常常毫无理由地将派遣工解雇,等等。这一切,无疑都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埋下了影响社会和谐的隐患。

    其实,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也都有劳务派遣制度,只是少有上述类似的问题。这当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逐步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但对劳务派遣中可能存在的消极影响,作出了多种限制性规定,而且明确禁止一些高危行业采用派遣劳动的方式。这无疑为我们有效遏制劳务派遣乱象、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劳动派遣相关问题也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就规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上。然而,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法律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毋庸讳言,法律对劳务派遣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了难以对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企业形成具体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再加上一些地方执法不严,劳务派遣乱象难免层出不穷。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针对目前的劳务派遣乱象,我们一方面期待法律对劳务派遣的“三性”作出明确规定,扎紧制度的“篱笆”;另一方面,我们期待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监督企业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劳务派遣乱象,构建起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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