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宜黄免职官员复出刺痛公众神经
河北新闻网
2011-12-04 15:13
来源:河北新闻网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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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像邱建国与苏建国这样因为在拆迁事件中处置不当以及系列恶劣行为与表现被处分后复出,还显然不利于更好地发挥问责举措的效用,不利于对其他领导干部发挥更大的警示效用。相关部门对一些领导干部实行包括免职在内的问责措施,除了是对相关领导干部错误行为进行惩处之外,同时也是为了能够警示其他的领导干部。而如果一名领导干部因为在相关事件中的恶劣行为被处分后,不久之后就可以复出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些领导干部自然也就不会因为害怕受到处分而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反正“带薪休假”一段时期之后又可官复“原职”。从这个意义上说,像邱建国与苏建国这样因为在拆迁事件中处置不当以及系列恶劣行为被免职后复出,容易给其他领导干部发出错误信号,不利于更多的领导干部从两人的被处分中吸取教训,不利于包括拆迁在内更多政府工作能够做得更好。

    其实,领导干部因为错误行为被免职之后,是否应该在一段时期之后复出,除了需要上级领导与有关部门考量之外,显然还应听取社会与民众的意见。尤其是那些因为恶劣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严重伤害群众感情、损害干部形象与干群关系的责任人,对于他们是否应该复出,公众更应该具有发言权与决定权。如果公众普遍认为相关被免职的领导干部不应再具有服务民众的资格,有关方面就不应当让其复出再担任领导职务。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前部分地方被免职领导干部的复出完全是由少数上级领导说了算,广大民众的意见得不到必要的尊重。在这种情形下,出现一些因为恶劣行为被免职的干部歇息一段时间后重又复出,违逆民意重任领导干部的现象,也就并不出乎人们的意料之外。

    另外,有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规定,也有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的必要。如,相关规定可以考虑适当延长被免职领导干部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领导职务的时限,还有必要规定被免职领导干部尤其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免职领导干部,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事先通过相关途径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大更高级别纪检部门对于被免职干部复出的监督管理,避免那些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严重伤害群众感情与干群关系的被免职干部违逆民意重新担任领导职务。如此对于相关领导干部包括免职在内的问责才能真正发挥惩戒当事人以及在更大程度上警示其他领导干部的效用,并由此而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依规定行政的意识,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包括拆迁在内更多领域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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