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睿鸫:“骗取保障房”入罪刻不容缓!
河北新闻网
2011-12-06 21:53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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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审核、14部门联查、强制腾退、造假终身禁入……随着今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河南、河北等地近期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今年以来,北京、上海、洛阳等城市共清理出9800多户骗保家庭。(《北京晨报》12月5日)

 

    未来五年,我国将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这意味着,未来五年内,中低收入家庭、进城农民工、大学毕业生、棚户区住户和农村危房户等住房困难群体,将根据其住房困难程度和经济承受能力,陆续享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这是一个特别好的消息,这也意味着在接下来几年的时间里,将会进入一个保障房分配的高峰。

    可是,让普通老百姓和公众担心和忧虑的是,近年来,保障房分配过程中存在种种不合理现象,各种政策优惠房存在寻租空间。基于此,全国各地不断出台重拳,严厉打击骗购骗租行为,比如,河北省新出台终身禁入制,对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处3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还有,河南省今年注重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实行从严从快处理……

    虽然对违规者惩处力度不断加码,但从总体而言,骗取保障房资格的人员违规成本低,处罚偏轻,很难遏制类似事情的频繁发生。实际上,对于骗购保障房行为,我们完全可以“动刑”。《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政策性住房者往往以伪造收入证明等手段,骗取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购买权,从而获得的利益是与市场房价相差较大的政策房,骗购者通过欺骗行为,就取得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不等的非法收入。由此判断,骗购政策性住房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给骗购者定诈骗罪不存任何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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