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缺的不是条例 是执行不力
河北新闻网
2011-12-16 18:40
来源:杂文报
责任编辑: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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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到广西北海银滩强制拆迁事件,近些年来,违法违规强制拆迁及各种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不断上演的强拆悲剧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今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显然在一些地方执行不力。(11月8日《经济参考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通称的“新条例”,不是很有效,原因简单得很:暴力强拆一方没把这个条例当回事。地方政府、投资商为啥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这个问题是最需要讨论的。

  “新条例”的出台被认为是一个进步,而我认为,所谓“进步”只是立法层面的进步,如果仍然走不出“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旧制”,我们出台多少法,也是枉然。应对暴力强拆,我们最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有效;宪法、物权法如果是被信仰的,或许无需今天这个“新条例”。

  “新条例”之后各地暴力强拆事件依旧时有上演,实质问题是个别地方在人的意志、人的权力面前,法律法规脆弱不堪。虽说“新条例”禁止行政强拆,但是个别地方政府如果执意实施违法强拆,被拆者很难实现依法维权。如果个别地方政府本身就是侵权者,维权者便很难再有公正的行政救济渠道可循——侵权者会裁决自己违法?越级上访,不说也罢。最合理的救济渠道应该是法律诉讼,去法院讨公道。一些专家认为,司法要敢于对不合法的拆迁说“不”。所言极是,但前提是司法要“敢说”,而现实情况是司法往往不敢说。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指望立法彻底解决由权力背景而生的暴力拆迁问题,有点难。

  法制社会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目前遏制违法强拆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上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乃至中央的督办下,对典型案件的严肃查处。也只有通过上级机关的督办与检查的力度和效应,才能有效破解基层有法不依的问题,才能有效避免新法陷于无效的尴尬。同时,应该疏通司法与行政监察的举报渠道,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投诉。

  目前的现实情况下,对违法乱纪的事后问责是相对有效的惩治措施,但是对违法拆迁责任的追究,往往是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对关键人物、真正的决策者起不到震慑作用。如果在这个问题上不下猛药,如何期待“条例”是副灵丹妙药?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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