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吃空饷”者不妨定他个“诈骗罪”(林 萧)
河北新闻网
2012-01-09 14:01
责任编辑:霍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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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山西省疾控中心人事科,有一名叫王烨的科员,2011年7月从山西省中医学院本科毕业、当年10月第一次到省疾控中心上班,却从5年前入读大学时,就每月领取由财政全额拨付的基础薪、生活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5年的学费亦由省疾控中心承担,共计10万余元。(1月8日《钱江晚报》)

    王烨之所以能5年领取空饷10万余元,无非是有一个县委书记父亲的缘故,在“我爸是李刚”引发“拼爹现象”的舆论热潮,发生在山西省的这起“吃空饷”事件再次敲响了制度的警钟。如果说“萝卜招聘”一度让人感慨公权力的倾斜,那么“吃空饷”的性质以及带来的负面影响则更为恶劣,因为“萝卜招聘”毕竟需要走过场,需要“一个萝卜一个坑”,而“吃空饷”却不在其位谋取其利,不付出劳动就获取薪酬,不仅是对国家财产的公然侵占,也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理应依法严惩。

    近年来,有关“吃空饷”的新闻层出不穷。据媒体报道,2005年8月,四川省南充全市清理出2323名“吃空饷”;2006年,甘肃省发现“吃空饷”者908人;山东省在2007年共清理出涉及违规人数11858人;去年福建龙岩出现的“最牛公务员”事件,9年没有在单位上过一天班工资却照发,被称为“吃空饷”的“杰出代表”。“吃空饷”之所以屡禁不止,无非是一些人将“饷”当成了“唐僧肉”,再加上公权力的滥用,这才导致各地“吃空饷”之风愈演愈烈。此外,监管的缺失和惩处力度的不够,“吃空饷”者一旦被查处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大多以退款、罚款了事,违法成本的低下,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更多的人铤而走险。

    事实上,对于“吃空饷”的行为,完全可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不妨定他个“诈骗罪”,让“吃空饷”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按照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用“诈骗罪”来定义“吃空饷”的行为,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合法。首先,“吃空饷”者往往以伪造、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国家工资福利,是一种明显的欺骗行为。其次,“吃空饷”者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以王烨为例,几年时间就获取10余万元,称得上数额较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立案范畴。依照《刑法》的规定,骗取公共财物2000元以上即认为是犯罪,3万以上可判3—10年有期徒刑,20万以上可判无期徒刑。因此,对于王烨“吃空饷”的行为,可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对于“吃空饷”的行为,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格将《刑法》作为量刑依据,以“诈骗罪”论处,方能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此外,对于幕后的权力黑手,违法违规操作乱象,同样必须依法严惩,多拳出击,才能最大程度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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